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赵文霞报道: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健全价格备案管理机制,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近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备案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每月备案价格调整累计幅度不应超过20%。 《通知》明确,商品住房是指清远市范围内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除外。根据《通知》要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三个工作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到属地住建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备案价格实行“一房一价”,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实际销售价格相比备案价格出现下浮15%以内的,可以正常办理网签手续,且原则上网签价格不得低于该房所在地域现行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与单方建安成本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每月可申请调整备案价格3次,每次幅度不应超过7%,每月累计幅度不应超过20%。 在申报程序上,《通知》明确全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均通过“广东省数字住房(粤安居)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粤安居”平台)线上申报,清城区(含高新区)新建商品房项目由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其余由属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办理。 住建部门在“粤安居”平台收到价格备案申请材料后,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对补正后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办结后的备案手续,在“粤安居”平台实时公示。 此外,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企业应当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住建部门核发的经备案后的对外公示信息表,备案机关盖章确认提供。经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将在“粤安居”平台同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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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
新建商品住房备案实行“一房一价”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6年05月26日
版次: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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