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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出台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鉴定机构存在六种情形将被清退

来源:广东建设报     2026年08月28日        版次:02    作者: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陈宇婷报道:近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机构准入、人员资质、鉴定程序、报告管理到监管惩戒,构建起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旨在进一步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保障鉴定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分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两类。前者须具备相应勘察、设计资质,后者须具备主体结构工程检测资质。其中,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具备勘察、设计资质。同时明确,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鉴定活动,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鉴定数据或报告,严禁迎合委托人主观意愿作为鉴定评级依据。

  在从业人员方面,业务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建筑结构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鉴定机构须配备在职鉴定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办法》对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标准、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作出详细规定。鉴定程序包括五个步骤:一为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二为现场检测,记录各项参数,出具检测报告;三为分析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四为评级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五为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机构须在开展鉴定活动前将委托合同、鉴定计划等信息录入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管平台,鉴定报告出具后10日内完成在线报送,生成统一二维码,实现报告防伪查询溯源,预防篡改、伪造、编造行为。鉴定为危险性鉴定等级C或D级、安全性鉴定Csu(三)或Dsu(四)级、可靠性鉴定Ⅲ(三)或Ⅳ(四)级的房屋,鉴定机构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并通过监管平台向区住建部门报送,住建部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办法》明确鉴定机构实行名录管理,并建立清退机制。鉴定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每年被住建部门行文通报3次及以上或拒不整改的;申报材料造假或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的;连续3年未承接鉴定业务的;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未按要求在线报送鉴定报告3次及以上的;因虚假或错误鉴定报告、非法转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及不良社会影响的。被清退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名录。

  此外,鉴定人员存在连续3年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机构挂靠兼职等情形的,同样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