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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记者 李红云 通讯员 陈慧敏 何奎 2014年4月14日,刘某与广东省台山市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正式入职该公司,合同约定刘某的工作内容是二级技术员六等,工作地点是物控部材料仓,如需变更劳动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因刘某不胜任工作的可以调整工作内容。 2018年4月,公司生活区里刘某所住的420宿舍发生火灾,其后,公司向全体员工公告宿舍火灾原因是刘某违规连接电线导致的,对刘某予以800元的处罚,并口头通知将对其岗位调整。刘某不满公司的岗位调整,于2018年6月8日起便没有回到公司上班。6月11日,公司向刘某发出《岗位调整通知书》,通知刘某自同月12日起调任到生活区食堂二楼健身房从事维护工作。 刘某收到岗位调整通知书后没有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并于2018年6月19日向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自2018年6月8日起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4万元。台山市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18年6月8日起解除,但驳回经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起诉至台山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