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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加快完善企业破产法

来源:新快报     2022年03月08日        版次:A06    作者:陈慕媛 林里

    

  “作为法律界人士,希望能将自己的专业技能与参政议政有效结合起来。”

   ——朱征夫

  履职十余载,提案聚焦维护公民权利、推动法治建设两大主题,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朱征夫说:“作为法律界人士,希望能将自己的专业技能与参政议政有效结合起来。”本届以来,朱征夫已递交40多份提案,今年再提交10余份。其中,朱征夫在今年的提案中建议加快修改完善《企业破产法》。

  扩大《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

  今年两会上,朱征夫提案建议尽快修改《企业破产法》。他指出,《企业破产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治理“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也在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以及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企业破产法》自2006年颁布、2007年实施至今已16年,已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其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项目。”朱征夫建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尽快上会审议,加快修改完善破产法。

  “破产法律制度是应对重大经济变化、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工具。”朱征夫提到,除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完善《企业破产法》还有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

  朱征夫建议《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从增加个人破产制度、改革重整制度等方面作重点修改。

  朱征夫建议完善立法宗旨,并扩大适用范围。具体而言,立法宗旨应强调破产法的市场经济基本法性质,增加“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表述;扩大破产法适用对象的范围,应包括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以及地方政府债务人等。

  朱征夫认为,可通过制定一部独立的个人破产法、在现行法中加入自然人破产专章或将适用范围扩展到为企业债务提供保证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并增加免责一章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提案建议改革重整制度并建立预重整制度,为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和判断提供标准,并解决共益债定性问题。应建立预重整制度,不需要法院或管理人的介入,不作为破产法中的一个正式程序,而应是真正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议。

  此外,建议增加破产简易程序。建议专章规定简易程序,包括适用范围、启动条件、审判制度、公告送达程序等流程,以及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等。

  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不超过50%

  朱征夫提到,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羁押率依然偏高,存在大量不必羁押而仍被羁押的情况。他在《关于进一步降低刑事案件审前羁押率的提案》中建议:刑事案件的审前羁押率在各个诉讼环节均不能超过50%。

  他指出,降低羁押率有利于保护生产力。对于经济领域的涉刑案件,羁押企业员工、高管,特别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影响较大。“办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现象屡见不鲜。”朱征夫说,降低对企业员工、高管和实际控制人的羁押率,在法院定罪以后再行羁押,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

  提案指出,降低羁押率有利于释放办案单位的办案效能,缓解监管场所羁押压力。对未羁押的嫌疑人的讯问免去了进出看守所的繁琐手续,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目前多数看守所羁押人数居高不下,有些甚至严重超出羁押场所的设计容量,降低羁押率可缓解监管场所压力。“尤其在目前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下,降低羁押率的积极意义更为明显。”他说。

  ■采写:新快报记者 陈慕媛

  ■摄影:新快报记者 林 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