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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来源:新快报     2023年05月06日        版次:A10    作者:

  ●跳槽后被老东家起诉

  ●到底要不要支付违约金?

  2020年8月,黄女士入职某玉珠宝公司,担任实习主播一职,主要工作为珠宝直播带货,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其中,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13日。保密协议约定保密期为两年,并载明“如果乙方(黄女士)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给甲方(某玉珠宝公司)违约金5万元。如果某玉珠宝公司的损失超过前述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以某玉珠宝公司的实际损失额为准进行赔偿。”

  竞业限制协议则约定“竞争性单位:指与甲方(某玉珠宝公司)公司生产、经营、从事类似产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或对甲方(某玉珠宝公司)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个人或组织,具体如……某润珠宝公司”“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黄女士)离职之日起6个月”“乙方(黄女士)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甲方(某玉珠宝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2万元。”

  2021年1月,黄女士从某玉珠宝公司离职。黄女士离职后,某玉珠宝公司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年3月,黄女士入职某润珠宝公司。某玉珠宝公司认为黄女士离职后入职某润珠宝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因此诉请法院判决黄女士支付违反保密协议违约金5万元、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万元并从某润珠宝公司离职。

  黄女士称自己在某玉珠宝公司任职期间并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没有掌握公司商业秘密,没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更不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行为,同时某玉珠宝公司也没有向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驳回某玉珠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依据:法院审理认为竞业限制的本质就是遵守保密义务的主要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仅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存在违约金,劳动者不应为同一行为承担两次赔偿责任。

  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生存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给付经济补偿金就应自动成为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因此某玉珠宝公司应负有向黄女士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某玉珠宝公司并未给付黄女士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却要求黄女士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黄女士从某玉珠宝公司处离职后入职其他公司,是其自主择业权利的体现,不应由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某玉珠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喜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