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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收取水电费不得擅自加价

来源:新快报     2023年07月05日        版次:A06    作者:

  新快报讯 记者王彤报道 7月4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官网挂出了《关于持续清理规范居民用水用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不得在用水用电单价中加价销售给租户,房东收取用水电费用,应提供相关收据或者发票。

  通知指出,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水电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及相关价格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费。

  通知要求,规范出租房屋水电费结算行为。居民房屋用于出租的,出租人应严格按照政府定价向租户收取用水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水用电及损耗通过物业费、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在用水用电单价中加价销售给租户,提高用户水电价标准,扰乱价格秩序。

  此外,出租人向租户收取用水电费用,应提供相关收据或者发票,收据或者发票上应当载明使用数量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