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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方方绘图 |
三则人身伤害纠纷背后的法律警示 无证飙车致人重伤,球场犯规受伤索赔,无资质冒险施工不慎跌落,这些生活中的常见活动,都因安全措施不足或行为不当引发了人身伤害纠纷。 法官提醒,无论是承揽作业还是体育竞技,参与者都需增强风险预见意识,做好必要安全防护,并明确彼此责任界限,方能有效避免伤害与纠纷。 咎由自取 ●无证驾驶改装车撞人重伤 ●刚成年肇事者获刑九个月 某日傍晚,刚满18周岁的陈某,在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骑着一辆私自改装过、没有号牌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以49公里/小时的速度在路上行驶。当他骑到一条人行横道上时,正好遇到何某跑着过马路。陈某没能及时避让躲开,导致车辆左侧与何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重伤二级。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没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且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何某在斑马线上突然跑步通过,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在现场等待处理,后经公安机关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行为。之后,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案发时,陈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经司法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该车系陈某通过网上非正规渠道购买,没有登记上牌,除车架外均经过改装,车速最快可达70公里/小时。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车辆,在交通肇事中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 结合陈某自首、已赔偿部分损失等情节,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一次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共19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陈某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任何一次疏忽,都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悲剧,自己也难逃法律惩处。法官提醒,务必从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严禁任何私自改装、拼装行为,骑乘机动车须考取相应驾驶证。唯有时刻把交通安全记在心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方能有效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共同守护出行安全。 自甘风险 ●球场犯规后伤者诉讼索赔 ●体育竞技有风险驳回请求 2024年8月10日,在“第十九届某某杯足球赛”预选赛中,A队球员黄某接球后转身准备进攻,B队球员柯某从身后伸脚勾球,同时手部伴有推人动作,导致黄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现场裁判当即吹罚柯某犯规,但并未出示黄牌警告。 黄某随即被送往某医院就诊,X光检查诊断为右锁骨骨折。之后,他转院进行手术并住院7天,累计发生医疗费11337.74元,交通费65.6元。黄某认为柯某的行为导致自己受伤,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柯某辩称,黄某参赛前已签署免责声明,清楚认知足球比赛有受伤风险,并且当时自己的行为属正常竞技动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中,黄某、柯某均系从事多年业余足球运动的人员,且属于业余竞赛队伍的成员,理应知悉《足球竞赛规则》以及《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规则中的犯规或不正当行为具有预见性及容忍度。 足球作为高度对抗的群体性竞技运动,客观存在人身损害风险,在攻守对抗不断发生变化的动态过程中,每位参赛者需要快速反应并思考决定采取何种动作,在高度激烈和紧张的比赛氛围中,难以苛求参赛者每次动作都经过慎重考虑。如将任何一次犯规行为都定义为对被犯规者的侵权行为,显然有违竞技体育的基本精神。 柯某争抢控球权的行为虽违反了足球竞赛规则,但该行为情节轻微,应定义为《足球竞赛规则》的犯规行为,而非针对黄某而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故不应将柯某犯规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等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作为主观要件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高度对抗性是足球、篮球等体育竞技活动的基本特征,客观上存在一定的人身损害风险。在身体对抗时有发生的竞技过程中,参赛者需要快速反应并思考决定采取何种动作,这也是竞技体育的基本精神。因此,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是平衡体育活动的竞技性与安全性的必要之举。 法官提醒,赛事组织者应当做好准备工作,赛前检查场地和器材装备能否达到比赛标准,要在比赛中配备相应的医疗保障,一旦发生意外情况能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参与者也应当意识到足球、篮球等运动的风险性,尽可能遵守比赛规则,规范自身的技术动作,避免“有意为之”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摆正比赛心态,保护自己、保护对手,真正体现团结协作、尊重对手和公平竞赛的体育精神。 各负其责 ●工人拆除阳台不慎跌落受伤 ●法院判定自身过错承担主责 2023年4月,李某经老乡介绍,为某小区业主夏某进行阳台拆除工作。在整个过程中,夏某并没有具体指挥李某应该怎样施工,没有告知人员安排等事项,也没有为他提供施工工具。施工过程中,由于阳台没有设置护栏,李某在抽拉阳台底部钢网时,因用力过猛,导致钢网脱落,不慎从二楼阳台摔落受伤。 事发后,李某委托某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某损伤情形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伤残标准。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夏某承担侵权责任。 夏某辩称,李某作为施工人员,在未设置栏杆的阳台作业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亦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中,夏某未对李某具体施工方式等作出指示,可见夏某无需对李某的工作进行管理,双方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应认定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 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在拉钢网过程中因用力过大致钢网脱落而跌落受伤,其作为施工人员,既无相应施工资质,又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及采取充分安全防护措施,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夏某作为定作人,选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承接工程,未在二楼阳台设置必要防护措施,亦未提供安全作业条件或履行提示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及注意义务等因素,法院酌定李某自担60%责任,夏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夏某赔偿李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抚慰金等共计65662.82元。 判后,双方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定作人应加强对承揽作业的监督与管理,在选任承揽人时,应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查验其是否配备与作业风险相匹配的安全防护设备;施工过程中,应履行现场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揽人作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同时,承揽人也应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范,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切不可因追求效率而忽视操作安全,更不能违章作业、冒险施工。 ■采写:新快报记者 毛毛雨 通讯员 云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