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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价需重新签订合同 两类人群可减免费用

来源:新快报     2026年01月22日        版次:A07    作者:程羽

  广州出台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新规

  新快报讯 记者程羽报道 家里有老人想住养老院,市民却担心收费不透明,机构随意涨价。近日,广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广州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床位费、护理费、餐费及个性化服务等收费项目作出系统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有效,适用于全市提供全日集中住宿照料服务且床位数达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不含省管省级政府投资运营机构),有效期5年。

  收费项目清清楚楚

  到2024年,广州市60岁及以上户籍人口已超过212万,占户籍总人口的19.81%。截至2024年底,全市养老机构297家,提供超过6万张床位。随着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长,收费规范成为众多家庭关注的焦点。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基本收费主要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分级定价,根据房型、配备设施、护理等级、护理内容确定标准。餐费据实收取,不加利润。陪同就医、特殊陪护、临终关怀、个性化饮食等额外服务属于“选择性服务”,需要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自愿同意,不能强制。

  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如有)上,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及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明确两个收费细节:一是养老机构应允许老年人依实际需求自愿调整床位类型,并按调整后标准收费;二是养老机构接受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委托,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相关代办服务时,按照代收代付原则收取费用,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公办民办分类管理

  养老院的收费方式因登记类型、经营性质和运营方式而异。市、区两级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即通俗说的政府办的养老机构,其床位费和护理费由政府制定指导价,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养老院所有收费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合理确定。像公建民营或普惠性社会办养老机构,收费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或政企协议合理制定。

  此外,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基本养老服务费、餐费、选择性服务、代办服务费参照所在区区级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执行,若所在区没有区级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则参照临近区区级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调整收费需重签合同

  针对市民最担心的“随意涨价”问题,《办法》给出了明确约束。对于市、区两级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的价格调整间隔原则上不能少于3年,民办养老院的调整周期原则上也不得少于2年。无论哪种类型的养老机构,调整收费标准都应当提前至少1个月告知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充分听取其意见,并重新签订服务合同,不能单方面说涨就涨。

  两类人群可减免费用

  新规重点强化了对困难老年人的政策托底保障。经认定的特困老年人,可免费入住市、区公建公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或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其供养经费由机构统筹使用。

  属于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且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或照护需求综合评估能力等级I级及以上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时,其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将按照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小贴士

  合同要细看

  这些费用不必缴

  选择养老机构时,务必签订权责清晰的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缴费退费方式等关键事项,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床位费、护理费、餐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选择性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按服务周期或次数收取。

  合同期内提前退养,原则上费用将按实际入住天数收取。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确定。

  市、区两级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一次性设施设备费”。如遇此类要求,可拒绝并投诉。

  如需选择性服务,应当自愿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养老机构不得强制服务或变相收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