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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港险收益纳税引关切 监管定调但征收细则待厘清(1)

来源:新快报     2026年08月17日        版次:A14    作者:

  分红险收益优势或收窄,业内建议做好税务规划

  日前,湖北的陈先生在社交媒体分享了其对香港保单分红申报税款的经历,按20%税率计算,他缴纳的税额达数千元人民币。无独有偶,在北京、杭州等地也有类似征税个案出现。

  然而,关于征税的依据,各方说法不一,争议持续升温。对此,有关部门回应称,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履行纳税义务,境外保险收益也属于应纳税所得的范畴,这并非新政策,更不是专门针对香港保险市场,无需过度解读。

  厘清根本后,接踵而至是怎么征、何时征?有分析指出,假设对于港险的20%个人所得税征管在全国范围内落地,港险的税后回报相比于内地保险仍具一定竞争力,但相对优势将有所收窄。业内人士建议,投保人要主动做好个人税务规划,勿仓促退保。

  个案浮现

  个人港险收益被追缴税款

  6月下旬,2025年度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步入尾声,湖北的陈先生在社交平台分享了他补缴税款的经历:综合考虑自身在香港的银行利息、保险保单分红,以20%的个税税率计算,他申报纳税数千元人民币。

  陈先生告诉新快报记者,他2017年前后购买了香港的分红险,采取英式分红方式,主要包括非保证的归原红利,将红利转化为保险金额。前几年他就曾收到税务部门的补税通知,当时产生了滞纳金,于是今年及时补缴。

  记者在社交平台上搜索发现,和陈先生一样被提醒纳款的还不少。

  8月6日,有媒体报道称,北京、杭州等地已经出现对香港保险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案例,涉及保险分红和预缴保费利息两类收益,个案适用税率为20%。不过,目前征税并不具有普遍性,也尚无统一、明确的执行标准。

  消息一出,香港保险股集体跳水。8月6日,友邦保险、保诚、富卫集团盘中跌幅触及9%、6.5%、6.1%,当日收盘分别跌5.92%、4.57%、5.59%。7日,友邦保险、富卫集团分别涨1.37%、1.14%,保诚收平。资料显示,近年内地访客持续带动友邦保险、保诚的香港业务增长。中泰证券8月7日发布的研报提到,香港本地保险股短期股价超跌,股价或过度反应。

  然而,同样在数年前投保了香港分红险的广州吴女士向新快报记者表示,自己以及接触的港险投保人都没有收到过相关部门的补税通知。“对于市场的征税传闻,保险代理人一开始还是安慰大家,说应该不会征税。”吴女士说,保险代理人提到一种猜测——税务部门的征税举措可能并非专门针对保单,而是在CRS规则下针对境外资产的统一要求,但身边未有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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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S实施进程梳理

  CRS全称共同申报原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14年7月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发布的相关解读提到,前述标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同时明确信息交换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

  2017年5月9日,《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与多个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进行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2023年,OECD修订推出CRS2.0,将数字金融产品纳入报告范围。

  有报告显示,截至2025年11月,全球116个司法管辖区自动交换了金融账户信息,2024年交换的金融账户达到1.71亿个,覆盖了近13万亿欧元的总资产。

  202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税务部门将利用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CRS)等信息数据,对境外所得申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持续加强税收监管。

  2026年6月1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三读通过《2026年税务(修订)(自动交换资料)条例草案》,该项被视作香港CRS 2.0的新规,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争议升温

  业界专家:征税缺少明确的法规依据

  港险纳税个案的冰山一角,让港险收益征税的长期争议逐渐浮出水面,征税依据是绕不开的根基。

  一位深耕跨境金融交易领域的律师指出,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发布的《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将境外劳务所得等九类收入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其中未包含境外保险收益。他认为,中国内地居民为投保境外保险取得的投资收益缴纳个税,目前缺少法规的明确依据。

  在该律师看来,境外保险收益补税个案的出现,一方面源于CRS信息交换后,税务人员与投保人双方对境外保单收益的税务定性存在专业认知不对称;另一方面,部分投保人面对税务核查压力,出于风险顾虑选择补缴税款,但这类案例并不代表该征税行为具备明确的法规依据。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双认为,目前针对港险收益征税可援引的税目主要是个税法中的两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这两个税目套到保险上,都存在需要讨论的地方。”徐小双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当缴纳个税的个人所得涵盖九项,其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均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徐小双向新快报记者表示,根据有关条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但投保人并不直接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也不直接持有保险公司投资组合中的债券、股票或基金,保险收益能否被归入这一税目,值得探讨。条文中的“等”字虽留出了解释空间,但其边界未有明确界定。此外,退保后超出已缴保费的部分能不能认定为财产转让所得,同样尚不明朗。

  不过,有部分学术界人士认为,现行税法并未将内地税收居民的境外保险收益纳入免税范畴。随着CRS信息交换落地,境外金融资产的透明度持续提高,对此类收益征税在实操层面已具备可行性,能堵住跨境税源监管漏洞。

  花旗研报称,事件的根源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条文对保单红利定义的长期模糊。地方税务机关目前正是引用此条文对境外保单的分红收益征收20%税率,但此做法在法理上极具争议性。事实上,中国内地保险保单的红利至今在实务上仍属明确免税。

  监管定调

  税务总局:境外保险收益属于应纳税范畴

  8月6日,香港保险业监管局回应媒体称,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保险业监管局正密切注意内地有关金融产品税务安排的最新发展。中国居民就境外投资收益必须依法申报及缴税的要求一直存在,市场不用过度解读或作出揣测。

  8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履行纳税义务,境外保险收益也属于应纳税所得的范畴,这并非新政策,更不是专门针对香港保险市场,无需过度解读。

  这位负责人介绍,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包括保险收益在内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直坚持的基本原则。税务部门近年来一直在依照这一原则和相关规定,开展政策辅导和提示提醒工作。

  “境外所得包括多个应税项目,征税并不专门针对保险行业。”该负责人进一步介绍,我国依法对居民境外所得征税是一视同仁的,无论境外保险收益还是其他投资收益,也无论所得来自于哪个国家和地区,均需依法申报纳税。规范居民境外所得税收管理,有利于防范跨国逃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新快报记者 林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