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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法明确南沙机关单位可招港澳人才

来源:新快报     2026年10月15日        版次:A07    作者:

    

  ■南沙人才港。新快报记者 龚吉林/摄

  11月1日起施行

  10月14日,记者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广州市南沙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南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国有企业可以招录或者招聘符合条件的港澳人才。

  ■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投资于人就是投资城市的未来

  南沙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合作平台,同时也是全国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国际化人才特区,承担人才工作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重要使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等国家重大战略,对南沙提出了“积极探索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政策和机制”“推动国际化高端人才集聚”等具体要求。

  当前,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深入推进,“百万英才汇南粤”行动如火如荼,投资于人就是投资城市的未来成为发展共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在此背景下,南沙聚焦人才发展关键环节开展了一系列改革探索,落地一批创新举措推动人才集聚,但同时仍面临着人才总量偏少、结构不均衡、创新创业生态尚不完善、跨境人才流动不畅、服务保障配套有待提升等现实挑战,亟需从法律制度层面破解人才引育瓶颈,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提升南沙引才聚才的核心竞争力。

  记者还了解到,《条例》起草过程中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收集来自企业、科研机构、行业从业者与市民的意见建议,并在南沙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了11条意见。顶尖人才“一事一议”、青年人才托举行动、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等不少社会关切、企业诉求最终被采纳进条例,提升了南沙引才聚才的核心竞争力。

  下放市一级人才管理权限

  为支持南沙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放权赋能,《条例》下放人才管理权限,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将市一级人才管理职权依法调整由南沙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使。具体职权调整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公布,并结合实际评估调整。

  《条例》规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南沙应当根据上级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开展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基础教育、基层卫生、机械、自动化、电气等专业领域职称评审工作。同时,南沙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可以按照规定自主制定高级职称评审标准、组建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开展高级职称评审。

  立足南沙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需求,《条例》创新引才举措,规定南沙应当动态评估产业结构和人才供需情况,编制并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应当包含产业领域、人才岗位、能力要求和紧缺指数等关键信息。

  高层次人才是激活生产力、驱动科技创新的关键变量。对此,《条例》建立覆盖引育用留全链条的高端人才服务体系,规定当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建立并动态更新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培育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引才队伍;对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可以在人才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

  支持“一人公司”创业

  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个人+AI系统的“一人公司”新型创业模式成为了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为激发新兴领域创业人才创新活力,《条例》针对性出台新业态扶持举措,规定南沙应当围绕一人公司等新型创业模式发展需求,组织建设新兴产业人才创业孵化空间,为软件开发、算法模型、智能硬件、数字内容等领域的轻创业人才提供独立办公区、灵活共享工位、技术算力、资源匹配等支持;提供新兴产业创业科技保险补贴。

  与此同时,《条例》遵循分类培育、精准施策的育才理念,紧扣产业发展布局,重点推进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青年人才四类人才队伍建设。在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培育方面,规定南沙区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基础研究等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支持青年科技人才的项目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建立境内境外职称比照认定机制

  为打造融通港澳、接轨国际的人才发展环境,破除人才跨境流动壁垒,《条例》聚焦资格认可、跨境执业和停居留堵点问题作出制度安排。例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南沙建立境外职业资格与境内职业技能等级、职称比照认定机制,制定并动态管理比照认定目录。持有比照认定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才,可以申报对应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或者专业技术职称。同时,探索开展粤港澳人才评价标准衔接互认、执业资格互认工作。

  《条例》针对人才最关切的民生痛点,构筑多层次服务保障体系,营造宜居宜业的发展环境。比如完善人才医疗便捷服务方面,南沙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人才医疗便捷服务,建立健全就诊协调保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跨境医疗保险直接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