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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交车“斗气别车” 应以公共事件看待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08月21日        版次:A02    作者:冯海宁

    

  □冯海宁

  近日,“北京公交车与宝马车斗气飙车”一事引发社会热议。北京公交集团官方微博20日发布通报称,当事驾驶员已被停止驾驶工作接受交管部门的调查。公交集团将认真吸取教训,对全体驾驶员加大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等培训教育力度,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8月20日中国新闻网)

  目前,交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如何处罚当事驾驶员,还需要等待。应该说,结果不该是“停职”这么简单,因为“斗气别车”轻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能被罚款、扣分,重则涉嫌寻衅滋事、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此前已经有一些刑罚先例。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公交车“斗气别车”的案例在全国有不少。譬如:2016年,天津两辆公交车在路上斗气导致相撞;2017年,陕西西安一辆公交车和私家车在街头互相斗气、互相别车;2018年,山东济宁一辆公交车与轿车斗气险些撞车。2019年,在安徽合肥等地也发生过类似事件。

  其中,天津案例中,两名公交车司机因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按说,这一案例对其他地方公交企业和公交司机都是一种安全教育,但遗憾的是法院判例对某些公交司机来说仍然没有入脑入心。所以,公交车“斗气别车”像连续剧总有下一集。

  公交车不是一般车辆。一则,“体形”相对庞大,一旦“斗气别车”容易造成撞车等交通事故,对道路安全构成了威胁。二则,公交车上一般载有数量不少的乘客,“斗气别车”容易伤及车上的乘客。三则,公交车作为城市公共服务窗口和“流动风景线”,“斗气别车”影响城市形象。

  虽然说公交车与其他车辆“斗气别车”不一定都是公交车的责任,但由于公交车的角色和作用比较特殊,所以即便其他社会车辆不遵守交规故意挑衅、斗气,公交车司机也不应该冲动,这就要求公交车司机比其他司机更要有公共安全意识。

  另外,“斗气别车”事件中,如果社会车辆也存在违法行为,也要从严从重处罚,因为一些“斗气别车”事件中是互相斗气、互相别车,社会车辆违法行为也容易造成公交车上的乘客受伤。只有对肇事双方都严格依法处罚才能多一些“文明车”少一些“斗气车”。

  希望每一起涉及公交车的“斗气别车”事件,社会各方都能以公共安全事件来看待,即使“斗气别车”没有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也要高度重视起来——这是我们对待公共安全应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