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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农村新批准宅基地建房不得超3层

建筑面积不超280平方米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5月13日        版次:A07    栏目:今日·广州    作者:张璐瑶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璐瑶报道:12日,15届109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适用于规范广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和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管理,明确了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以及新建农村住宅建设标准等。

  《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户一宅如何认定?

  《实施意见》明确,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等4种情形可被认定为“一户”;“一宅”的认定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其中指出,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存在“一户多宅”等5种情形的,不得再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公寓式住宅。

  ●存量宅基地房屋怎么确权登记?

  《实施意见》明确,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经公示、审核通过后,予以确权登记。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经公示通过并确认符合建房面积标准的,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99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经公示通过并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2015年7月15日前已建成的,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农村住宅,根据不同时期管理政策确定房屋是否符合确权登记条件。对于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的农户,经公示通过并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可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补办用地手续后申请办理确权登记。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新批准宅基地建房能建多大?

  《实施意见》明确,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为: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控制标准。

  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标准也有明确。每户村(居)民可以选择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每户总申请的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应考虑在首层或地下为每户另外安排一个农机(车辆)停放位置和工具设备房;可预留部分住房作为本村新增分户申请住宅时使用,严禁出售给本村以外的人员或组织机构。

  《实施意见》明确,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可以按照其宅基地上已经确权发证的符合规定的住房面积1:1的比例,在相邻区域置换成拆迁安置房;宅基地住房确权面积小于280平方米的,超出确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交纳费用后进行置换,置换总面积最多不超过280平方米;宅基地住房确权面积超出280平方米的部分,可予以相应的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标准由各区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