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日前,广东多地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并向社会释明了裁判规则和价值导向—— 不得诱导外卖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以规避劳动关系、疫情期间合理调整工作地点不构成被迫离职、疫情期间停产后拒发员工生活费不合法、代替他人上班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均违反规章制度…… 不得诱导外卖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以规避劳动关系 关某应聘到某物流公司做外卖骑手,工作期间,每天到公司站点报到、开会、接单,请假需在平台申请或向站长申请。上岗两周后,关某应站长要求注册好活孵化器平台,并线上签署相关协议。协议显示关某作为经营者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与好活公司签署《项目转包协议》,某物流公司为关某购买雇主责任险。后关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关某认为自己与某物流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于是向公司起诉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从事工作属于某物流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公司对关某进行考勤管理,为其结算工资并购买保险,而关某按要求统一着装,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关某注册个体工商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一次性化解原、被告以及外包公司多方之间的纠纷,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由物流公司参照工伤标准,与外包公司商议后,以雇主责任险最高理赔金额向关某赔偿。物流公司当场履行调解协议,并表示将约束规范业务配送承包方的用工行为。 佛山中院通过发布这则典型案例表示,外卖行业各大APP平台、配送公司、劳务外包公司之间的关系存在配套合作、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错综复杂的情况。通过司法裁判对企业诱导外卖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合作或者承揽关系,从而规避用人单位责任的行为加以禁止,可进一步引导企业规范用工。 网络直播后勤人员与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某文化传媒公司经营网络直播业务。朱某于2019年3月1日入职,工作内容包括帮主播在市场选择商品、购买网上直播需要的物品、与商家下单核对货物、管理仓库、发货及打单、直播期间跟进场务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文化传媒公司每月定期向朱某发放款项,标准为底薪6000元加提成。公司通过微信安排工作及管理。朱某需要使用钉钉打卡考勤,每天上班八九个小时,每周休息一天。2019年11月6日,某文化传媒公司通过微信方式通知朱某不用上班。朱某认为某文化传媒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可见某文化传媒公司定期向朱某发放款项,安排朱某工作内容,对朱某进行工作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文化传媒公司应向朱某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因朱某为后勤人员,工作内容包含采购,该岗位本身工作时间较为灵活且中间有一定间隔性,朱某未能就其主张的加班事实进行充分举证,故对加班费不予支持。 广州中院指出,在网络直播后勤人员与负责网络直播的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文件的情况下,本案运用传统劳动关系法律特征进行识别,从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打卡记录等网络痕迹切入对双方关系进行实质审查,并认定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依法应适用劳动法律关系调整。 疫情期间合理调整工作地点不构成被迫离职 黄某等4人于2011年前后入职某骏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菲律宾,公司可以调整黄某等人的工作部门及地点,并明确如回国则相应海外待遇自动取消。2020年新冠疫情在全球暴发,黄某等人向公司申请回国工作。某骏公司安排黄某等人到东莞东城分公司上班,并承诺保持原待遇不变,同时还安排了专车接送员工并解决员工就近就医等问题,但黄某等人拒绝上述安排,要求在东莞塘厦总公司上班。某骏公司以黄某等人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黄某等人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雇,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骏公司的行为属于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黄某等人理应服从公司的合理安排。由于黄某等人未按公司的到岗通告要求按时到岗,某骏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雇。 东莞中院表示,本案结合新冠疫情背景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对用人单位是否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生活补助、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合理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事项作出判断。 疫情期间停产后拒发员工生活费不合法 杜某与某托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试用期为6个月。某托育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至同年5月25日疫情期间放假。 2020年6月30日某托育公司以杜某工作能力不足、与同事相处欠佳等为由将其辞退,杜某自2020年7月开始未上班,同年10月某托育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后双方产生纠纷,杜某遂要求某托育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1月至10月的欠发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本案中,2020年2月份为因疫情停工停产的第一个月,某托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发放杜某工资违法,应予补足。2020年3月至6月属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段,某托育公司应向杜某发放生活费。2020年7月至10月,杜某没有在某托育公司上班,不应再享有工资。某托育公司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无异议,应予支持。 珠海中院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在经济受损的情况下,没有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不按规定发放生活费,无故辞退工人,导致发生纠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代替他人上班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均违反规章制度 2020年4月4日,某贸易公司因邓某存在多次代替他人打卡、协助他人考勤作假行为,认为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且不配合调查无认错悔改表现,向邓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 邓某主张,某贸易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仅规定找他人代打卡属违纪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代替他人打卡可解除劳动合同,代替他人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是两种不同行为,不能成为某贸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邓某遂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邓某本人认可其存在多次代替他人打卡行为,该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欺骗行为,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如实进行打卡考勤是每个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某贸易公司重视考勤制度,每月均会以发送邮件的方式提示考勤存在异常的员工对异常情况进行说明,亦可间接印证某贸易公司是严禁代替他人打卡。代替他人上班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两个行为都属于考勤造假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某贸易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无须向邓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珠海中院表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尽量完善,但也很难完全列举每一种违规行为,代替他人上班打卡与找他人代打卡两个行为都是造假行为,劳动者实施不诚信行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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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多地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
疫情期间停产后拒发员工生活费不合法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5月10日
版次:A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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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