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 据报道,5月27日,最高检发布案例:张某是安徽合肥某小学教师,2019年下半年到2020年10月,他在教室、办公室、家中补习班等场所,多次猥亵班内3名女生。该小学上级管理部门、镇中心学校校长沈某听到此事,与该校副校长钟某,向张某和被害人家长了解情况。学校对张某作出停课处理,并要求张某和家长协商解决,后张某赔偿3名学生各10万元。 据通报,2020年11月,经群众举报后案发,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瞒报教师侵害学生案件线索,沈某、钟某两人被免职并给予党内处分。 这是对学校、幼儿园“活生生”的案例教育。只有“激活”对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学校、幼儿园负责人的问责制度,才能扭转学校、幼儿园对待这类案件的态度,不再把其当“家丑”掩盖,协调进行“私了”。而应在第一时间报警,纳入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这样才能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学生的性侵、性骚扰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学生被学校、幼儿园教职工性侵、性骚扰,被家长或其他人员发现后,反映到学校、幼儿园。学校、幼儿园领导担心事情曝光后会影响到学校的形象、声誉,于是做家长的工作,要求家长考虑孩子的“名声”与未来,不要报案,“私下”处理。一些家长在学校的“劝解”下接受“私了”,但是,却由此纵容了施暴者,不但可能导致施暴者继续有机会作案,还让孩子长期处在受伤害、受侮辱的阴影之下。 最新修订并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这是以立法方式明确了学校、幼儿园应当履行的强制报告责任。 教职工性侵、性骚扰学生,是不能“私了”的。家长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但即便施暴者作出了相应赔偿,也不能就此不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另外,发生教职工性侵、性骚扰学生事件,虽然会“有损”学校形象,但这说到底是教职工的个体违法犯罪行为,这类事件在任何学校都可能发生。关键在于,在发生之后,必须“零容忍”严肃处理,假如发生性侵、性骚扰事件,只进行内部处理,甚至淡化、不了了之,那就不只是个体的问题,而成为了学校整体的问题。 学校、幼儿园内发生的事件,有不同的性质,应该根据这些事件的性质按照相应的规则进行处理。如涉及违法犯罪的事件,包括教职工涉嫌违法犯罪,以及学生涉嫌违法犯罪,就必须纳入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再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对涉事教职工、学生作出行政处理。而涉及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的事件,则应该由学校教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教育规则和学术规则进行调查、处理。即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教育的归教育,不能混为一谈。但从现实看,存在学校、幼儿园将本属于法律的问题,模糊为教育问题处理的情况。 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教,建立现代学校(幼儿园)治理结构。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者、管理者与教职工,要明晰各类校园事务的性质、边界,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由此建立有序的学校、幼儿园办学、管理秩序,充分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利,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作者是知名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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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强制报告制度
杜绝校园性侵案“私了”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5月30日
版次:A04
栏目:教育观察
作者:熊丙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