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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曾感染新冠被开除”:遏制此类就业歧视迫在眉睫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6月01日        版次:A07    栏目:热点快评    作者:伍里川

  □伍里川

  

  5月30日,话题“博主因曾感染新冠被开除”冲上热搜榜,引发众多网友关注。

  博主“我是小妖怪的人”讲述了一件听上去挺离奇的事:她在乌克兰读研期间感染新冠病毒,回国后在某机构做俄语老师。该机构得知她曾感染新冠肺炎后,要求她离职。昔有“前科就业歧视”,莫非感染新冠病毒也成了某个“前科”?这真是刷新了公众的认知。

  “我是小妖怪的人”在回复网友时表示,学校为了防疫做出太多努力了,孩子们马上就高考了,不能冒一点风险,所以她很理解,当天晚上就离开学校寝室了。看得出,“我是小妖怪的人”是一个以大局为重,宁可牺牲自己也不想连累无辜者的好姑娘,可问题是,这家机构的决绝、无情,配不上她的柔肠与善良。

  人们当然理解一个单位为了防疫倍加小心、严加防范的意识和作为,毕竟,在这个问题上不容出任何岔子。但小心的前提是从容,是基于科学研判基础上的依法依规行事。“我是小妖怪的人”自述已做了五六十次核酸检测,均呈阴性,如这一说法无误,那么,她的身体健康是有坚实基础的,上班是不会制造风险的,在这种情况下,她依然没能跨过障碍保住就业权!

  法律明确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例如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以曾经患新冠为由“开人”,于法无据。

  就算新冠疫情是在一些法律条文公布之后才出现的新情况,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存有疑虑,也该知道,早在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在指导意见中专门指出,不得以新冠肺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意见指出,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年1月,人社部也曾下发通知,作类似强调。

  话都说到这个份上了,就差给某些用人单位发一块“小黑板”了,怎么某些用人单位还是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呢?——有关方面如此操心,是因为新冠患者被辞退的案例近年来发生多起。例如2020年4月,中国妇女报报道过,在杭州一家食品公司工作的姚女士,春节回老家休年假时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治愈出院。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而今,“博主因曾感染新冠被开除”事件,再一次提醒我们,面对用人单位歧视性做法,该大声说不,绝不可隐忍妥协。

  众所周知,疫情发生两年多来,患新冠而康复者,人数不在少数。他们是新冠病毒的受害者。

  “我是小妖怪的人”希望社会对新冠康复者多一些宽容和理解,这也是很多新冠康复者的共同心声。但有时,柔软的态度并不能解决问题。

  一些新冠康复者接连遭遇不公待遇的冷峻事实显示,在呼吁之外,必须干预和惩治违法违规行为,为此类劳动者撑腰。否则很可能引发“有样学样”效应,令更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及时关切就业领域的新动向、新情况,通过多部门的联合发力,坚决制止辞退或“压制”新冠康复者的做法,乃至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以共同遏制此歪风邪气。同时,也要鼓励劳动者敢于说“不”,敢于维权。而在人们打官司的过程中,有关方面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也为公众所期待。(作者是资深媒体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