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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外商投资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负面清单以外领域
外资内资一视同仁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09月09日        版次:A03    栏目:    作者:沈婷婷

  羊城晚报记者 沈婷婷

  

  记者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拟于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为推动深圳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条例》禁止在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并进一步提升外商来深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深圳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支持其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

  

  负面清单外不得设外商投资准入限制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在促进外商投资和提升外商投资服务等方面具有先发优势。从1981年发出中国大陆第一张外资企业营业执照至今,深圳已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超过10万家,累计吸收合同外资超过3000亿美元。

  深圳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深圳全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近6000家,同比增长超过30%;实际使用外资超过100亿美元,同比增长逾20%,达到历史新高。今年上半年,深圳全市实际使用外资约58亿美元,同比增长约11%。

  《条例》立足深圳实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上位法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在明确外商投资准入、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强化外商投资权益保障、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

  《条例》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同等条件进入;国家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许可准入事项,由外国投资者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同时,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我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深圳市重点发展领域如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进行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深圳标准化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条例》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制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

  羊城晚报记者看到,《条例》也进一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回应外商投资企业关切,结合深圳实际,对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的补充细化。

  在技术合作方面,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企业等开展技术合作;技术侵权责任承担、改进技术的归属等技术合作条件,由合作各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深圳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重点实验室申报,并享受配套政策扶持。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体系,依法处理侵害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市、区人民法院对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申请,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查;对于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为更好保障投资者权益,《条例》对外商投资投诉事项的处理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一般投诉事项,与广东省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而对复杂确需延期的投诉事项,将办结期限规定为五十个工作日,相比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缩短了十个工作日。

  

  鼓励外资在深设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021年,深圳市商务局制定出台《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聚力打造全球示范性外资总部高地。

  据悉,截至目前,深圳已认定三批共43家跨国总部企业,包括沃尔玛、华润万家、凯为医疗、麦克韦尔等知名企业。获得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深圳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的认定坚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深发展信心,实现了企业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与深圳资源最优耦合。

  今年来,一大批外资企业纷纷在深圳投资兴业,瑞士ABB集团旗下电动交通中国总部、西门子(深圳)磁共振有限公司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飞利浦深圳创新中心等一批世界500强企业及项目陆续落地深圳。

  《条例》提到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外商来深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深圳经济特区内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支持其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

  同时,在公共服务供给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融资、资金结算等方面规定了多项便利化措施。例如,市、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对促进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外资项目,在费用减免、用地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制定投资便利化政策,依法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优惠待遇。

  

  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

  

  为更好吸引外籍高层次人才,《条例》规定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对部分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者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者相关部门备案后从事执业活动。

  考虑到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和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经营活动相关事项,因特殊情况相关人员无法到场办理或者无法现场提供资料原件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采取在线办理等替代方式或者通过接受公证、认证文件等方式提供便利。

  《条例》还在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方面作出了规定,明确海关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优化通关全链条业务流程,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高通关效率;通过提供信用培育服务,指导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和国家关于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规定,申请成为经认证的经营者,给予相应的通关便利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