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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霸凌少年刺伤3人被判无罪:

用个案激活正当防卫的法律价值

来源:羊城晚报     2022年11月17日        版次:A06    栏目:今日论衡之拍案说法    作者:王刚桥

   □王刚桥

  

  又一起正当防卫案件成为社交媒体热议的焦点。案发湖南省湘西州。2019年5月17日,就读初二年级的小蒋同学,遭到同年级15名同学殴打,小蒋在混乱中刺伤了围攻他的3人。2020年7月6日,吉首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小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判处无罪。吉首市检察院随后以小蒋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为由提起抗诉。此案延宕两年后,近日传出消息,上级检察院认为吉首市检察院抗诉不当,已决定撤回抗诉。

  近年来,“湖北邓玉娇案”“昆山反杀案”等热点个案已在司法界和公共舆论场上引发持续讨论。借助这些鲜活的案例,有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也广为人知。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不时可见围绕防卫性质是“正当”还是“过当”的争议,有些针尖对麦芒的争论甚至就发生在法律职业圈层之内。吉首此案的背后,正是检审两家意见不一。一审法院认定正当防卫之后,因检方的抗诉而使防卫人陷入旷日持久的讼累。一个初二的少年,背负着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的不确定性,已然走过了三个年头。这个迟来的撤诉决定,或是小蒋既期待又苦涩的成人礼。

  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总体上呈现从严苛到放宽的趋势。与此相对应,防卫过当的认定,指向的是那些“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明显”“必要”“重大”加诸于防卫过当,有助于解放正当防卫制度的社会价值,对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防范更大损失乃至弘扬社会正气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意见”中的“十个准确”规则,覆盖了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对象条件、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刑罚裁量等。该“指导意见”也回应了公共舆论最为关注的一些焦点议题,如第六条明确,“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回到小蒋所遭遇的案件中来。检法之间的分歧在于,一审法院认为,小蒋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情况下,被迫进行自卫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而吉首市检察院在抗诉中认为,小蒋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向师长求助而未求助,不属于正当防卫。检方进而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基本事实一致的情形下,检方认定已被围殴的小蒋“并非孤立无援”“可向师长求助”,是引发舆论围观最重要的原因。多数网友认为检方对防卫人过于苛责,完全忽略了防卫人在遭遇不法侵害时所处的具体情境,既不合情理,也不符法理。

  以旁观者视角来观察,作为专业的检察机关,不应犯如此低级的错误。背后的原因,是法律因素还是其他因素,从新闻报道中无从得知。据媒体报道,小蒋是从外地来吉首上学的学生,多次遭到当地学生的欺凌。现实生活中,遭遇校园欺凌后向师长求助或能一时逃避,但不排除可能被欺凌者变本加厉报复。个体的反抗和求助师长从来不是一道“二选一”的单选题,未求助师长更不构成对正当防卫的一票否决。在防卫人个体反抗霸凌的过程中,应充分理解其时其境及其采取的防卫行为,超越法律规范擅自将“求助师长”作为正当防卫认定的前置条件,既不利于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价值,也不利于公众在个案中找到可以效仿的行为准则。检方撤回抗诉,不仅还了小蒋一个确定性的无罪之身,更提醒检法等专业人士,“敢于防卫、选择防卫”还要靠准确适用正当防卫相关制度规范来保驾护航。 (作者系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