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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坑”应通过“强监管”来填上

来源:羊城晚报     2023年11月15日        版次:A06    栏目:首席评论    作者:易之

  □易之

  

  据媒体报道,近年来,随着电子合同的兴起,不少擅长使用各类App、眼神清楚、具备法律常识的年轻人,也常常面临签订电子合同“踩坑”投诉无门、维权困难的窘境。仅以上海市12345市民热线向记者提供的数据为例,今年8月1日至9月12日,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里,有关某品牌租房平台“违约”“电子合同”“自动扣款”3个关键词方面的市民投诉就有83件。

  随着无纸化办公的推进和商业活动的加速,电子合同也开始逐渐普及。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可见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是非常清晰的。此外电子合同的好处当然显而易见,包括环境友好、签订便捷、便于查询等,电子合同的存在本身是值得肯定的,可以预计被广泛采用是未来的趋势。

  但电子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电子合同大多嵌入于一方——比如平台企业的信息系统,这就有可能因为技术能力不对等,而出现有违公平的情况。比如从媒体报道就能看到,有些电子合同的设计不合理,在字体大小、页面布局上留下很多“坑”,消费者稍不注意就出现“自动扣款”“缴纳违约金”等不利局面。更夸张的是,当有的消费者想举证时,却发现合同的链接已经失效,想寻求司法救济都没有证据了。

  这些问题显然也应当引发重视。传统的纸质合同虽然不够环保,但至少字迹清晰、大小合适,且对所有合同双方都“平等”——一式两份的合同各自保存,任何一方都很难对合同本身进行“技术干预”。而电子合同显然也需要补上这个短板,在提高安全性和公平性上做文章,保障好合同签订方的权益。

  对此,监管部门应该对一些大型的服务提供方和平台进行强制性规定,比如将电子合同的签订平台交由独立第三方,不给相关企业留下动手脚的空间。根据《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规定:电子合同订立宜通过独立于合同缔约人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订立。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对此不断落实、细化这项规定,确保合同订立流程本身的规范,并由第三方对合同进行保存,不至于出现“链接失效”的情况。

  而针对电子合同的一些数字化特征,比如手机屏幕过小、合同信息容易遗漏等,也不妨作出一些细化的技术规定。从实际案例可以看出,有相当多的平台其实就是利用手机阅读的困难,在合同条款“埋坑”。对此也有必要作出一些强制性规范,比如要求合同必须具备字体放大、显著信息标识等功能,尽可能地降低消费者“看漏”“误操作”的可能。

  此外,针对合同纠纷频繁的平台,市场监管部门也不妨对此进行调查,并对相关企业、平台约谈甚至作出处罚。从媒体报道可以看到,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里,某品牌租房平台居然就出现83件投诉,这个数量显然是非正常的。对此,相关部门应当由此摸排线索,进行细致调查,不能任由平台无所顾忌地在电子合同上耍花样。

  从现实的市场状况看,至少在房屋租赁市场上,平台和租客的地位不平等、租客权益易受侵害其实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此前包括装修质量不达标、拖欠押金、多收电费、发票不透明等问题屡屡成为新闻热点,而电子合同“埋坑”显然是新近的一个套路。对此,监管部门应当为相对弱势的租客撑腰,通过强监管来堵上这些“坑”,让租客可以在一个平等、诚信的市场环境里,放心地选择自己的居住之所。   (作者是资深媒体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