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佳一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提出,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关于“醉驾”入罪标准,在近年来的两会中已有不少讨论,当时即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适当提高“醉驾”入刑标准。理由是,“醉驾入刑”并未对抑制交通肇事犯罪产生显著效果;与此同时,很多人因此成为“罪犯”,被标签化。虽说民间有不同声音,但从这次意见的发布来看,“两高两部”采纳了部分法学界人士的建议。 意见第四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很多媒体在报道时,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作为标题,这并不是“两高两部”为了提高“醉驾”入罪标准而生造出来的说法,而是刑法和刑诉法的明确规定,是刑法谦抑性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刑事政策适用法律规定的一种表现。 真正应该关注的,恰恰是刑事政策认为哪些情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哪些行为可以不入罪。意见第12条列举了5种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以及1个紧急避险条款,分别是:(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可以看到,意见提高了“纯粹”的醉驾入罪标准,以往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就属于醉驾,大概率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今要超过150毫克/100毫升,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此标准之下的酒驾行为就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为这条规定还有一个但书,即造成了明显后果或引发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比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这些情形下,即便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需要从重处理。此外,不追究刑责并不表示不需要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罚款、拘留、吊证等其他法律责任。 一些人认为,只有一律入罪才能打击醉驾,然而,这在实际效果上存疑,在实践中,也因为某些个案造成了刑法滥用。意见第12条列明的其他情形即是近年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争议事件。例如,代驾将车开到小区停车场,饮酒车主停车、挪车后被追究醉驾的刑事责任。关于这类案例,一直有不同声音:包括小区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停车挪车行为没有对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造成现实紧迫危险,追究刑责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等。意见将这类行为明确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说明了司法部门从现实情况出发,充分考虑了饮酒人驾车的主观目的和行为危险性,避免过度适用刑法,导致过罚不当。 总的来说,“两高两部”发布的最新意见,并不是对醉驾的放任,而是通过区分具体情形、具体情况,在打击危害社会安全的醉驾行为的同时,尽可能限缩刑法适用范围,保持刑法谦抑性。 (作者是知名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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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罪标准变化并不是对醉驾的放任
来源:羊城晚报
2023年12月20日
版次:A05
栏目:热点快评
作者:马佳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