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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讨薪”近6000万

银行业薪酬追索其实不稀罕

来源:羊城晚报     2024年01月05日        版次:A09    栏目:钱道    作者:戴曼曼

     近年来银行追索绩效薪酬典型案例 渤海银行2022年追索扣回370人的绩效薪酬1760万元。 招商银行2022年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员工2876人,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5824万元。 山西5家城商行合并重组期间,对61名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追索扣回绩效薪酬3359万元。 图/视觉中国

  

  羊城晚报记者 戴曼曼

  

  单位发给自己的钱,还能再要回去?2023年12月28日晚,招商银行发布监事会决议公告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商银行2022年度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的议案》,这让一笔近6000万元的“逆向讨薪”引发广泛关注。羊城晚报记者留意到,实际上,薪酬追索在银行业内,已不再是新鲜事,根据原银保监会的数据透露,95%以上银行保险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多家银行建立薪酬追索制度

  

  事实上,早在2023年3月份招行公布的2022年年报中就披露显示,为缓释各类经营和管理风险,根据监管要求及经营管理需要,建立了薪酬延期支付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相关机制。2022年,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员工2876人,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5824万元。

  那么,除了招商银行,还有哪些银行也建立了类似的制度?羊城晚报记者梳理公开信息发现,2022年年报显示,六大国有行中,邮储银行已建立绩效年薪延期支付制度,其余五大行也都表示,建立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制度;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包括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民生银行、渤海银行等都建立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机制;在城商行中,北京银行、青岛银行、郑州银行、九江银行等都建立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机制。其中,渤海银行在年报中显示,2022年该行追索扣回370人的绩效薪酬1760万元。

  

  相关机制建立 监管早有要求

  

  为何银行业近年来开始建立薪酬追索机制?原来监管早已经有要求。据原银保监会出台的《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根据风险暴露情况追回不当发放的绩效薪酬,强化薪酬与风险承担的一致性。

  2023年3月份,原银保监会在官网上发文称,2020年至2022年,银保监会聚焦大股东操纵、内部人控制等突出乱象,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按照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其中,明确表示,激励约束机制是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的指挥棒,要求健全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出台持续开展薪酬延期支付情况现场检查和评估。

  彼时的数据显示,95%以上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别是在一些高风险机构,相关制度为追究违规高管责任、挽回资产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山西5家城商行合并重组期间,对61名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追索扣回绩效薪酬3359万元。

  早在2022年8月2日,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多方面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提出新要求。

  上述《通知》就明确提出,金融企业要落实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机制,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建立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对于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追责追薪。简单理解,对高管和重要岗位员工的薪酬实施追责制度,犯错要追回。

  

  哪些人可能会被追索薪酬?

  

  犯错被追责乃至被追薪,不仅有助于防范激进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从长远看更利于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但到底哪些人犯错会被追回薪酬,事实上监管也早有规定。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2021年1月28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有了明确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回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

  (一)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

  (二)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

  (四)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

  (一)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

  (二)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值得留意的是,彼时已经明确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适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