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随着《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正式生效,内地与香港在司法法律规则衔接方面再迈大步。至此,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签署的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文件全部生效。 那么,这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文件分别是什么? 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司法协助方面签署的第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件,是1998年最高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3月30日,最高法以司法解释形式发布了上述安排。这解决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间如何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问题。 1999年6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签署。这项安排于2000年2月1日生效,在解决两地跨境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2006年7月,最高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并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这项安排于2008年8月1日生效。 2016年12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在深圳签署。该安排于2017年3月1日生效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可分别通过两地联络机关向对方法院请求协助询问证人、取得文件、扣留财产、取样鉴定等,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两地法院在审理民商事领域互涉案件时面临的障碍。 2017年6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签署。该安排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 2019年1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签署。这是香港回归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六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覆盖面最广、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安排,2024年1月29日生效。 2019年4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签署。作为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首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该安排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 2020年11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签署。其中的第一条及第四条于2020年11月27日生效,第二条及第三条于2021年5月19日生效。 2021年5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签署。该会谈纪要于2021年5月14日生效。 上述九项司法协助文件的生效,有助于跨境纠纷当事人便捷、高效地化解纠纷,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实践魅力和强大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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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法律规则衔接再迈大步
九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文件全部生效
来源:羊城晚报
2024年01月30日
版次:A03
栏目:羊晚政见
作者: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