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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低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 
年龄不再是“免诉金牌”

来源:羊城晚报     2024年04月09日        版次:A05    栏目:今日论衡之拍案说法    作者:王顾左右

  □王顾左右

  

  在河北邯郸初一学生王某某被害案发生28天之后,关于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追诉刑事责任的疑问,有了答案。据检方4月8日披露,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已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过去二十余年来,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多次伴随一些恶性个案,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在各界的持续推动下,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这也是我国刑法自制定以来首次调低刑事责任年龄。

  由于刑事责任关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的剥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直是个敏感议题——古今中外概莫如是。一方面,低龄犯罪嫌疑人间或出现,且利用不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因而有恃无恐的低龄凶手不时挑战社会安全底线,吁请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多次直达立法机关。另一方面,严格控制、慎刑恤罚仍是现代刑事法治的主基调,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不仅需要社会形成多数共识,更需要严格的法定程序来确保精准打击、过罚相当。两相结合,方能有效弥补低龄未成年人故意钻年龄空子实施犯罪而法律却无能为力的缺陷,顺应多数人对司法正义的期待。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是基于“下调但严格适用”的原则进行了修订,明确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难看出,低龄未成年人只有在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等特定罪名和特定情节,才能进入特别追诉程序。有别于其他年龄嫌疑人,要追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还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并不是要加重最高司法机关的业务,而是立法对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仍持有极为谨慎态度的程序体现。

  谨慎并不等于束之高阁。从心理上说,没有人希望看到所谓“低龄未成年人被刑事追诉第一案”,但当恶性案件发生之后,预防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在具体个案上已然失效,追责将超越慎刑恤罚,成为刑事司法正义的首要追求。

  2022年9月25日,甘肃定西通渭县一名13岁的男孩刘某,涉嫌残忍杀害一名8岁女童。两个多月前(2月4日),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由甘肃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20日,该案改由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意追诉刘某刑事责任。

  对照刑法,至少从新闻事实看,河北邯郸案与甘肃通渭案类似,均符合“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等多个关键要件。从时间上看,明显河北邯郸案在走完层报最高检审核核准程序上,较甘肃通渭案要快捷得多。这也意味着,追诉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嫌疑人,不再是孤例。

  依法追究低龄未成年人极端恶性犯罪走向常态化,这是立法的目的,也是司法实践的需求。两起案件给出的是同一个信号:年龄不再是极端恶性犯罪的避风港,“他还是个孩子”不再是低龄未成年人的“免诉金牌”。依法惩治低龄未成年人极端恶性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一道非此即彼的选择题。过罚相当、实现正义是一种保护,是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力手段,对失足低龄未成年人形成了鲜活指引。一起个案,一次血的教训,较之法条宣讲,更能入脑入心,从而有效避免新的“低龄未成年人被刑事追诉案”。

  (作者是法律界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