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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关键在强化依法治教与专业评价

来源:羊城晚报     2024年08月28日        版次:A07    栏目:首席评论    作者:蒋理

  □蒋理

  

  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其中提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惩处对教师的侮辱、诽谤、恶意炒作等言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和教育部门要支持教师维护合法权益。

  我国教育部于2020年12月就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然而,在具体教育教学中,教师却面临不敢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教育惩戒、管教的困境。这不但影响教师教育权利的落实,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秩序,以及教师的职业荣誉感。此次发布的意见强调维护教师惩戒权,并将其与弘扬教育家精神结合起来,具有现实意义。

  而要保障教师的教育权利,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就必须依法治教,并推进对教师教育教学的专业评价,淡化行政评价与舆论评价。

  对于教师不敢管教学生,也有舆论认为,这是因为教育惩戒和体罚、变相体罚的界限不清晰,教师掌握不了尺度。其实,教育部制定的教育惩戒规则,已经明确了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的措施,划清了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限。但在具体执行时,教育部门、学校缺乏对教师教育惩戒的专业认定与评价机制。有的完全符合教育惩戒规则的行为,也被家长质疑为体罚、变相体罚,教育部门、学校要据此对教师进行调查,教师也要花很多时间、精力应对举报、调查。这样的环境,显然不利于弘扬教育家精神,教师为避免自己陷入困境,就不愿对学生进行管教。

  当前各地教育部门、学校对教师的评价,主要是行政评价,就是由行政部门利用一系列行政指标,对教师进行评价。这些行政指标,除了体现办学业绩的升学率指标外,还包括教师被举报、投诉的情况,完成行政部门布置任务的情况。在这样的评价体系中,只要有举报,就表明教师至少在家校共育、舆论(家长、社会)评价上存在问题。

  这也就导致教师不敢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管教。哪怕教师是对有违纪违规行为学生进行正常批评,没有任何体罚、变相体罚行为,都有可能被学生家长投诉、举报,而只要有举报,教育部门和学校就“如临大敌”,那么,教师也就不愿意再管教学生:何苦多此一举,吃力不讨好呢?

  保障教师的教育权利,需要强化专业评价,对教师行为进行专业认定、评价,而不能被舆论评价左右。具体而言,如有家长对教师的管教行为不满,投诉、举报这是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应该由学校教师委员会,组成独立的调查组,对教师的行为进行调查,如果调查发现教师是正常履行教育职责,那么,对家长的投诉、举报做出澄清,并通过家长学校告诉家长,教师的哪些行为属于教育惩戒,哪些是体罚或变相体罚。对于根本不涉及体罚、变相体罚的正常教育惩戒投诉,不予受理。要通过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的实践,明晰教师的权责边界,促进家校共育。

  推进教师专业评价,是弘扬教育家精神的基本要求。这首先要求制定符合教师职业的科学评价体系,关注教师的教育能力与教育教学贡献,防止教师的考核评价受非教育因素干扰。其次要求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发挥教师专业共同体的作用,坚持用教育标准评价教师。对于家长、社会舆论对学校办学、教师教育教学的监督,则要纳入依法治教体系,如教师存在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要“零容忍”,反之,如果是借关注师德为名,造谣生事,污名化教师,教育部门以及司法机关要坚定支持教师的合法权益,让法律为弘扬教育家精神、推进教育家办学护航。

  (作者是知名教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