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理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督促双方肩负起法定义务,努力化解矛盾,不得互相推诿抚养子女的责任。 在法院审理中,父亲阿伟表示,两人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同意抚养小女儿,但不愿抚养大女儿。母亲表示同意离婚,但自己没有工作,无法抚养孩子,要求法院判决阿伟抚养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大女儿。 由于这对夫妻都不愿意抚养大女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表面上看,是对未成年孩子的关爱。但从孩子的成长看,这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还可能带来对大女儿的进一步伤害。实际上,两人都不愿意抚养长女,已经构成了对长女巨大的伤害。合适的方式,不是要求他们履行监护责任,而是对他们的监护意愿、能力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还由他们继续监护自己的大女儿。 防止不合格、不愿意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伤害未成年孩子,应该建立儿童国家监护制度,由国家进行监护。这也是建立生育友好型社会需要探索的监护制度。 或有人说,父母不愿意监护抚养自己的孩子,就剥夺监护权,这不正中他们的下怀?这和我国当前的监护制度有关。对于未成年人,我国实行的是基本监护制度——父母监护。只有在父母双方死亡,以及确实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才由国家实行兜底监护。 我国于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国家监护制度,明确了政府对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的兜底监护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 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现实之中,其实有一些父母并不合格,由他们监护孩子,可能会让孩子处在缺乏监护或者家庭暴力的环境。而目前的监护制度,对这些孩子难以实施“救济”。要解决这一问题,或可尝试探索儿童国家监护制度。 所谓儿童国家监护制度,就是由国家承担每个儿童从出生到18岁成人的基本生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儿童在出生家庭由父母监护,基本生活费用发给每个家庭,由父母开支。如果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包括疏于监护、对孩子有虐待行为,则剥夺父母的监护资格,由法院判决、委托其他人监护,把基本生活费发给监护家庭。由于基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及医疗费用由政府保障,所以不存在委托监护的费用开支问题。 这样的监护制度,首先避免了未成年人被不合格的父母监护。考虑到监护、抚养费用问题,当前对于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甚至对孩子有殴打行为的家长,基本的处理方式是责令家长履行监护责任,而没有其他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有的未成年人由此长期处在家庭暴力(冷暴力)的阴影之下。实行国家监护制度,就消除了剥夺不合格父母监护权的障碍。当然,也需要国家为未成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增加更多的投入。 其次,有利于建立生育友好型社会,全面减轻家庭的生育、养育与教育成本。实行儿童国家监护制度,意味着家庭抚养孩子的生活成本、教育成本会大幅减少。当前,我国正面临少子化、生育率下降的问题,国家也采取各种措施鼓励生育。从发达国家鼓励生育的经验看,实行儿童国家监护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加拿大就给每个孩子发放300加币的牛奶金,而且实行基础教育全免费。 因此,不论是强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还是建立生育友好型社会,都有必要把建立儿童国家监护制度提上议事日程,可以在当前实行生育补贴基础上,延长生育补贴年限,在实行9年义务教育基础上,延长免费教育年限,逐步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儿童国家监护制度。 (作者系教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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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都不要长女,法院判不准离婚,真对孩子好?
来源:羊城晚报
2024年09月02日
版次:A03
栏目:热点快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