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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遏制“远洋捕捞”式执法

来源:羊城晚报     2024年12月17日        版次:A07    栏目:今日论衡之公民问政    作者:王石川

  □王石川

  

  近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明年要抓好九项重点任务。其中第三项重点任务有这样一句表述:“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此前,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

  中央为何一再强调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在涉企执法时不规范,甚至任意妄为、胡作非为,比如近期备受诟病的“远洋捕捞”式执法。所谓“远洋捕捞”式执法,是指一些执法机关和个人在畸形利益驱动下,无视法律法规,异地抓捕企业家、随意关停企业、划拨冻结甚至侵吞企业资金的行为。

  今年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了两起“远洋捕捞”式执法典型案例:一个案例是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帮助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迅速解冻被某外省办案机关超范围冻结资产约3000万元。还有一个典型案例是,外省某县公安局民警杨某某、协警占某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将企业家沈某从江苏吴江家中带走并索要财物,后沈某乘二人不备跳车逃跑并报警。最终,此二人因触犯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

  从相关案例可以看出,“远洋捕捞”式执法是趋利性执法,也是违法执法。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执法往往轻易得逞,带来了严重后果。如导致企业停产停工,甚至企业家死于非命。更可怕的是,这种违法执法不仅伤害法治尊严,蚕食来之不易的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还可能摧毁很多人的法治信仰。如导致一些企业家在“寒蝉效应”刺激下无法安心经营,只想着如何尽快“跑路”等。

  不管是“远洋”还是“近海”,只要是“非法捕捞”就必须停止。不管是出于逐利还是报复等其他原因,只要把民企当成猎物都于法不容。坚决遏制“远洋捕捞”式执法既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也是执法必须守住的底线。

  如何采取措施有效遏制“远洋捕捞”式执法?对于相关执法部门来说,要敬畏法律,管好自己的人。几年前,公安部就专门制定《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并下发《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作的通知》,剑指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擅自赴异地开展抓捕、搜查、扣押等侦查活动,甚至出境抓捕,以及趋利执法等违法违规问题。对此,应再次重申并严格落实相关文件精神,提升执法者守法意识。

  遏制“远洋捕捞”式执法,还可从开展护企行动入手。地方政府、当地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有责任依法护企。如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加大对侵害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问题的监督力度,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市场监管、工商联等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的整体合力。这些行之有效的经验都值得推广。

  归根结底,必须对“远洋捕捞”式执法说不,对沉迷于“远洋捕捞”式执法的部门和人员予以究责。当然,也要看到,反对“远洋捕捞”式执法,并不等于袒护企业的不法行为,如果涉事企业触犯法律,也须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这是中央一再重申的法治立场。安商护企,坚决遏制“远洋捕捞”式执法,坚决防止出现“办一个案子,搞垮一个企业”,坚决驱逐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不法行为,打造法治环境,维护好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才能让民企心无旁骛谋发展。

  (作者是北京知名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