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妍婧 随着数字时代的悄然降临,一种新型犯罪——数据犯罪亦随之产生。据《人民日报》报道,2021年全球网络犯罪造成的财产损失高达6万亿美元。据统计,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3.4万余人,同比上升近52%。由是,有效实现对数据犯罪的治理具有相当紧迫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作出系统部署,把“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笔者针对数据犯罪的特点,对数据犯罪治理的基本策略与路径有一些思考。 数据犯罪的立法治理策略 对于数据犯罪的立法模式,我国学者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主张单独设立惩治数据犯罪的立法,即一种单设数据犯罪法的强治理模式;二是反对单设惩治网络犯罪或者数据犯罪的立法,主张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新罪的方式实现对数据犯罪的治理,即增设新罪的中治理模式。当然,除前述两种主张之外,也有学者提出建设数据合规体系的治理模式,即数据合规的弱治理模式。笔者认为,对于数据犯罪的治理宜采用新增罪名或修改、删除现有相关罪名的刑法修正案模式。 综合考量治理成本、治理内容与治理实效,数据犯罪的立法治理策略宜走去犯罪化与宽和化之路。对只侵害数据管理秩序法益,而未侵害数据的正当竞争利益、安全利益、个人隐私利益的犯罪,例如,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无需用大炮打蚊子,可将其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畴,将其去犯罪化。 数据犯罪的司法治理策略 当前数据犯罪的司法治理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对于同一数据犯罪行为,法院判决不同罪名的情况比较普遍。二是对网络跟踪、索取成年人裸照的行为,法院几乎未有这方面的有罪判决。显然,被视为“物理”空间之外的空间概念无法捕捉到数字技术的背景关系,而代码空间概念却可弥补这一不足,因为代码空间可将一种离线(线下)的数字技术纳入数据犯罪治理范围内。因此,应形成以代码空间法益保护为判断基准的司法治理策略。具体而言,有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是数据的正当竞争利益侵害判断。数据的正当竞争利益是指具有正当竞争优势的经济利益,例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保护的法益正是数据的正当竞争利益。据统计,涉及数据犯罪的案例中法院判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案例占案例总数的39%。基于对案例的分析,正当竞争利益的判断基准是:是否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 二是数据的剩余财产利益侵害判断。个人数据不具有一种剩余的财产利益属性,而企业数据则具有。对企业数据,当采用数据的正当竞争利益加以保护仍存在不足时则采用财产权的保护进路。例如,行为人窃取游戏币出售而得赃利,该游戏币就具有了剩余财产利益属性。 三是数据的安全利益侵害判断。如果数据犯罪行为侵害了数据安全利益,可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角度加以认定。如果行为只是侵害了数据管理秩序,则不宜认定为犯罪。 四是个人隐私利益侵害判断。个人隐私利益侵害是指对敏感数据的侵害,而非对个人一般数据人格权益的侵害。只有行为侵害了个人敏感数据利益,才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五是与数据内容相关的法益侵害判断。根据国外有关司法判例,与数据内容相关的犯罪主要是指数字暴力,例如报复性色情。根据我国司法判例,与数据内容相关的犯罪主要包括猥亵儿童罪、侮辱罪。当前,我国有关数字暴力犯罪的研究较薄弱,需重点加强研究。 总之,数据犯罪的司法治理宜走轻缓化之路。据调查,法院单处罚金的数据犯罪被告人数占样本总数的比率仅3.2%,非监禁刑判决比率太低。鉴此,对除数字暴力犯罪外的数据犯罪,法院宜首先考虑单处罚金刑。另据调查,数据犯罪被告人缓刑适用人数占样本总数的比率为56%,缓刑适用率并不高。鉴此,法院应提高缓刑适用率。 数据犯罪的社会治理策略 基于代码空间概念,对非暴力的数据犯罪,宜采非监禁刑判决进路;而对数字暴力犯罪,宜采监禁刑判决进路。总之,数据犯罪的社会治理宜采共治策略。数据犯罪共治的基本路线是:坚持群众路线、群防群治、专群结合。具体包括:其一,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数据犯罪治理共同体。其二,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区工作者为专业力量、社区志愿者为依托、社会慈善资源为助推”的“五社联动”的数据犯罪治理体系。其三,坚持整体防控、群防群控、打防结合“三防并举”,实行“专业巡逻”“群防巡防”“社区警务”“单位内保”“重点防控”五网融合,强调风险防控的整体性、超前性、参与性,形成社会、社区、小区、单位和对重点人员、行业、场所、区域的整体防控、群防群控。其四,数据犯罪共治的具体策略路径包括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数据犯罪共治的社会基础包括三个方面:建立劝导协作的有机团结;建立网状协作的有机团结;建立网状共生的有机团结。数据犯罪共治的基本路径包括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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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犯罪治理的基本策略
来源:羊城晚报
2024年12月19日
版次: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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