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文龙 公安部网安局6月2日披露,网暴湖南省石门县一救灾村支书佩戴“金耳环”的涉事人员近日被依法行政处罚。 此前,湖南省石门县遭遇强降雨,石门县龙池河村的村支书向金元因佩戴一对金色耳环遭遇个别网民无端指责,揣测“耳环有二两重”,并发布“普通农村妇女可戴不起金耳环”“金耳环捐了更感动”等贬低嘲讽类言论。当相关言论发酵后,抗洪救灾工作产生了舆论失焦,从受灾村的通电通网偏移到村干部的首饰价值。向金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不看,我不关注那些,目前我的工作重心就是灾后重建,我只是关心农民的这些事,打击我、伤害我的人使我成长…… 村支书向金元是善良的,她没有理会那些恶意评论,认为只要老百姓肯定和认同她的工作,就足够了。这种朴素的担当与网暴者的恶意形成了鲜明对比。有关部门以实际行动重申互联网时代的行为准则: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将网络诽谤行为以列举式的方式定义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将网络侮辱行为定义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第五十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可见,石门暴雨事件中,网暴者的贬低嘲讽言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应当接受行政处罚。事实上,涉事人员的恶意揣测在民事层面也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足以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可以追究其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网络发言,特别是针对他人品格、道德等涉及他人名誉发言要谨慎、要有事实依据。“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描述的从来就不只是一条信息的传播速度,更是侵害行为与维权成本的不匹配,也引申出由此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轻则是民事和行政层面的,重则是刑事层面的。网络空间中,存在一些“言论法盲”,认为自己的言论轻飘飘,将生活中的恶意与不满无差别地发泄给陌生人,以攻击贬低留下到此一游的痕迹,殊不知这种没有任何依据的言论就是法律上的主观故意。 当前,石门县灾后重建工作正在进行中,相关网暴者也没有逃脱法律的惩处。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不仅是要让违法者当受其罚,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让社会的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为公众所知,维护受害者的善良,守护普通人的公共情感。 (作者是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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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石门暴雨网暴者,守护普通人的公共情感
来源:羊城晚报
2026年06月03日
版次:A05
栏目:热点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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