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王雷 通讯员 赖心健 近年来,西饼店、蛋糕店流行在蛋糕上添加卡通元素以吸引小朋友的“芳心”。然而,由于卡通玩偶涉及版权,用在蛋糕上往往容易造成侵权纠纷。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就审结了一起西饼店购买盗版玩偶做“网红”蛋糕被玩偶版权方起诉的案例。 去年7月,东莞某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通过订餐平台下单,在邱某的西饼店购买了一个卡通玩偶蛋糕。经过鉴定,蛋糕上的玩偶与“海底小纵队”卡通形象高度相似,而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海底小纵队”卡通形象有独占许可权。某公司认为西饼店侵犯了某公司对该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西饼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邱某的西饼店未经某公司授权,销售带有盗版玩偶的商品,侵犯了某公司的相应著作权,但盗版玩偶是网购的,且西饼店已提交相应的购买凭证,可认定为具有合法来源。故一审判决西饼店停止侵权行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承担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2325元。双方均不服该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二审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复制品发行者的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成立要件:一是侵权复制品有客观来源;二是侵权复制品发行者主观善意。就本案而言,一方面,双方均确认盗版玩偶是西饼店网购所得,东莞中院亦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另一方面,盗版玩偶的价格大大低于“海底小纵队”正版产品市场销售价格,西饼店在购买产品时未对销售方是否获得授权进行审查,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符合主观善意的标准。因此,西饼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主张不成立。最终,东莞中院认定西饼店侵犯某公司著作权,判决其承担侵权赔偿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八千元。 该案法官陈娟娟表示,近年来,动漫ip的商业化现象非常普遍,具有不容小觑的市场价值,而包括“海底小纵队”“熊出没”等在内的动漫ip在消费者尤其是儿童群体中具有很强的号召力。这些经典动漫形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陈娟娟提醒广大商家,一方面,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未经许可不擅自生产、销售包含动漫形象的产品;另一方面,在向上游商家购买涉动漫形象产品时,也应当主动审核授权情况,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并保留好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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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卡通玩偶装饰蛋糕惹纠纷
东莞中院提醒:商家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来源:羊城区域
2022年04月20日
版次:DA13
栏目:
作者:王雷、赖心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