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文聪报道:6月1日起,由东莞市卫生健康局修订并印发的《东莞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修订)》正式实施,托育机构注册名称必须含有“托育”字样。 新指南要求,经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注册名称必须含有“托育”字样,同时要求在省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审核流程增加属地镇街(园区)初审,日常管理增加备案变更等,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具体来看,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须取得《营业执照》,机构名称必须包括“托育”字样,建议为“行政区划(镇街、园区)+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必须包括“托育服务”。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须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名称必须包括“托育”字样,建议为“行政区划(镇街、园区)+字号+托育园”,业务范围必须包括“托育服务”。 与旧指南相比,新指南对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更加细化和明确。其中,托育机构负责人必须提供《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明》;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证明将不能作为托育机构备案资料使用。保育员必须提供保育、育婴相关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幼师、学前教育等不能作为保育员。卫生保健员须提供《东莞市托育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证书》,或护理、卫生保健相关专业学历证明,市外卫生保健人员培训证书将不能作为东莞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员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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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修订)》正式实施
保育员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来源:羊城区域
2022年06月02日
版次:D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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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