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旭报道:近日,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珠海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程序。 《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镇街、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街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具体人选由镇街、居(村)民委员会研究提出。 《办法》指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履行包括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组织业主决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拟定共有部分和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组织业主讨论小区物业管理方式,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人,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等。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镇街出具的成立文件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设立银行结算账户。 针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监管,《办法》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镇街和社区代表,不得在小区中领取工资、补贴、福利等任何利益。鼓励业主代表义务服务,领取补贴需经业主大会决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接受物业服务者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的物质性利益。 《办法》还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示、公告等书面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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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出台
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程序
来源:羊城区域
2024年01月16日
版次:ZXA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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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