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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银行放贷慢 东莞一业主向买家索赔被法院驳回

来源:新快报     2021年10月29日        版次:G07    作者:杨英杰

  新快报讯 记者杨英杰 通讯员 黄彩华报道 东莞市虎门镇一名业主在出售自家房子时,买卖合同约定同意买家申请贷款支付尾款。该业主在过户3个多月后收到全部尾款,认为收款太慢,遂状告买家,要求赔偿损失。

  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为买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申请贷款的义务,且贷款已获批准,至于银行贷款何时发放不属于买家的合同义务,判决驳回业主的全部索赔请求。

  2020年6月6日,黎先生与买家杨女士及其丈夫还有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约,约定业主黎先生将其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某商品房出售给这对夫妻,交易价217万元。定金20万元,首期款65.1万元,楼价余款151.9万元(贷款银行批准按揭的金额)在办妥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划入业主账户。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或中介公司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内为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买家支付了首期款65.1万元。余款151.9万元由杨女士丈夫申请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组合贷,再由银行划入业主黎先生账户。杨女士称,2020年7月10日她丈夫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已批准,他们也于同月27日向虎门镇某银行递交了申请商业贷款31.9万元的所有资料。2020年9月22日,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同月28日,杨女士将房产证交给银行。

  2020年11月3日,还没有收到余款的业主黎先生比较着急。买家杨女士告知黎先生,银行是按到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之日开始计算放款时间,如黎先生需要,银行可以先发放120万元公积金贷款,明年元旦前再发放31.9万元商业贷款。2020年11月6日,业主黎先生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120万元,后又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银行发放的贷款31.9万元。

  黎先生认为,按一般二手房交易习惯,办过户手续后大概一个月最迟两个月,业主就可以收到全部余款,买家的贷款金额不多,且银行已出了同意贷款通知,但他作为业主没有在两个月内收到余款31.9万元,故买家已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2021年3月,业主黎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两位买家,要求对方支付其利息损失及维权支出的交通费500元。买家则认为,合同并无约定31.9万元的发放时间,且他们已在第一时间办理手续,并让银行先向业主放贷120万元,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买家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但本案买家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买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申请贷款的合同义务,且贷款已获批准,至于银行贷款何时发放,不属于买家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双方于2020年9月底过户,而业主于2020年12月底已收到贷款319000元,时间相隔三个多月,在二手房交易中该期间并不算长。业主以二手房交易中买方在过户后两个月内收到余款的交易习惯为由主张买家迟延支付余款,缺乏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业主向买家索赔利息损失及交通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业主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