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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撞伤行人 应由谁担责?

来源:新快报     2022年07月24日        版次:A04    作者:杨喜茵 王汇文

  广州市中院以案说法,指出在一起案例中,应由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新快报讯 记者杨喜茵 通讯员王汇文报道 外卖小哥配送过程中撞伤行人,导致行人受伤车辆受损,公司已为外卖小哥购买意外险,赔偿责任如何分配?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案例给出了答案:在此案中,由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廖某为某外卖APP实名注册骑手。2021年1月23日凌晨,廖某在开展外卖跑单服务过程中,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林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及廖某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林某分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事故后,林某住院治疗37天,产生医疗费156292.91元。

  某外卖APP与甲公司存在配送服务合作关系,约定配送区域内及配送服务期间的管理由甲公司负责。廖某在注册骑手过程中需同意甲公司提供的《网约配送员协议》才可注册成功。协议部分内容涉及到投保意外险的事宜。此外,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以廖某为被保险人,通过电子投保方式在平安财保投保了“某外卖骑手意外险平安财险3元版”保险,保险期间从2021年1月23日0时0分至1月24日1时30分,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约定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00000元、累计赔偿限额250000元。事发后,保险公司已理赔100000元给林某。

  事发后,林某将廖某、外卖公司、甲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外卖服务人员的关系应为劳务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廖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涉案事故,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廖某追偿。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00000元给林某,甲公司赔付173769.02元给林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