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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启动改造

来源:新快报     2023年11月23日        版次:A04    作者:

     ■康乐村内居住空间高度密集。(资料图)新快报记者 郭思杰/摄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是全国首个将出台的针对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法规条例

  11月22日,《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在广州人大官网公布,公开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这是广州市首次针对城中村改造进行的立法工作,也是全国首个将出台的专门针对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条例》明确了城中村改造的目标、支持资金来源、改造方式、征收补偿标准等多方面内容,规定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条例》拟于今年12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

  安置房品质不得低于商品房水平

  改造资金来源方面,《条例》表示,城中村的改造资金可以来自于国家有关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补助、政府专项债券、企业债券和基金等社会资金等,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城中村改造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条例》关注城中村产业转型升级问题,规定在改造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中村产业情况开展调查,先行安排产业转移承接园区,有序疏解城中村集聚产业,坚持异地迁移与就地改造相结合。

  城中村的改造目的之一是惠及民生。《条例》明确,城中村改造应当先行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安置房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安置房品质不得低于商品住房水平。同时,城中村改造应完善配套教育、医疗、养老和托幼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投入,不计入城中村改造成本。

  征地补偿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城中村改造作为一个重大公共事项,《条例》表示要畅通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应当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居民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在城中村改造政策制定、规划计划和方案编制等环节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改造流程方面,首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改造意愿征询,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方可启动改造。

  集体土地征用如何补偿,是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条例》明确了补偿方案原则: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巩固提升村民原有生活水平,维护长远利益。

  与改造意愿的征询一样,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经改造项目所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征收补偿标准方面,《条例》明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以及征收土地涉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拟定并依法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此外,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非村民合法产权住宅的,应当对其予以补偿;补偿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条例》规定,征收补偿一律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公开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补偿。

  改造地块应按一定比例配置保障性住房

  土地供应方面,《条例》表示,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供应的,除按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应当以公开方式出让,并实行“净地”供应。记者了解到,“净地”是指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地块。

  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置保障性住房,可以综合交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业布局等因素按区域统筹。个人可以将自有产权的房屋委托专业住房租赁机构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整体运营。

  村民社会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村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实施拆除新建的城中村村民,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后,应当享受城市居民待遇。

  ■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