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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格力广告语官司 格力被判不正当竞争

但不构成虚假宣传;格力须停止使用涉案广告语,并赔偿50万元

来源:羊城晚报     2018年12月27日        版次:A11    作者:

    

  羊城晚报记者 张闻 通讯员 罗倩琳 李允玲

  “有凉感无风感”——听到这句广告语,你最先想到的空调是美的还是格力?今年6月,两家“白电”巨头因为这句广告语打起了官司。12月26日,记者从佛山禅城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格力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令格力停止使用该广告语,并赔偿美的50万元。据了解,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格力已主动履行判决。

  今年6月25日,美的状告格力案件在禅城区法院新城知识法庭审理。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认为其享有“有凉感 无风感”这句广告语的合法权益,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公司)在其京东商城官方旗舰店销售“臻净爽”空调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了这一广告词。为此,美的公司向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格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赔偿经济损失48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赔礼道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格力公司在其京东旗舰店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字样,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其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产生误解,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同时,涉案广告语“有凉感无风感”具有一定的创意和显著性。而且,美的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的时间较长,覆盖范围广,同时经过其在媒体上投入大量资金持续宣传,可认定消费者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与舒适星系列空调产品及美的公司之间建立起了一定的固定联系。综上,禅城法院认为格力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但其使用涉案广告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美的公司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格力公司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禅城区法院酌定格力公司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共50万元。至于美的公司提出的公开道歉的请求,法院认为赔礼道歉一般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与该案的侵权行为性质不符,因而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