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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连桐,男,1964年2月出生,本科文化,原任佛山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 法院审理查明,从1999年开始,麦连桐利用其担任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佛山市顺德飞鹅永久墓园(以下简称“飞鹅墓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分管、主管飞鹅墓园工作的区民政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与苏某发(麦连桐的连襟、另案处理)商量侵吞飞鹅墓园的墓碑采购价与施工队实际工程款之间的差价款项,麦连桐利用自己分管飞鹅墓园、负责墓碑销售和采购工作的职权,将墓园的墓碑工程指定给苏某发负责。 在麦连桐的授意下,苏某发先后借用佛山市大良镇信容石材经营部、顺德区杏坛镇建福石材厂等公司名义与佛山市顺德飞鹅永久墓园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飞鹅永久墓园管理处签订墓碑制作安装合同再由苏某发联系陈某、蔡某、叶某等施工队承接墓碑工程。 工程验收完成后,苏某发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上述与飞鹅墓园签订合同的公司公账收取飞鹅墓园所支付的墓碑工程款,再与陈某、蔡某、叶某等人进行结算,以此侵吞二者之间的差价款项。1999年至2009年期间,麦连桐、苏某发以上述方法侵吞飞鹅墓园的墓碑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300余万元。 法院还查明,2008年至2014年期间,麦连桐利用担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党委副书记、书记、镇长的职务便利,为迅兴公司董事长陈某、国某公司董事长郑某等多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2.5163万元。 佛山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麦连桐犯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麦连桐上诉请求轻判。广东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上诉人麦连桐所犯受贿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上诉人麦连桐所犯贪污罪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麦连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