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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就地下车位权利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昨起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地下车位确权登记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10月09日        版次:A05    作者:赵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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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讯  记者赵燕华报道:为维护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自然资源部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城镇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确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10月8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出,若地下车位还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业主转让车位时,需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等,配合购买人办理地下车位登记。

  地下车位,包括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车位和独立开发地下空间建设的单建地下车位。

  2007年,《物权法》出台,从根本上确认了地下空间的权利归属,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意味着建设单位可将规划用于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库)通过出售、附赠方式将产权转移给业主,但在具体操作办法上还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地下车位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认定。

  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申请配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提交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配建地下车位用于转让的,还应提供确认地下车位转让后属于权利人专有和共有部分的面积,以及确认车位划分、编号等材料。

  配建地下车位转让的,应遵守有关地下车位转让的政策规定。配建地下车位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的,可一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单建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应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车位所有权登记。

  征求意见稿明确,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其所有权人因购买等实际使用配建地下车位,该地下车位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由转让双方持购买合同、税费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地下车位转移登记;该地下车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配建地下车位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或测绘报告等,配合购买人办理地下车位登记。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意见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符合相关规划许可条件、建设标准,不计算容积率、不计土地出让价款的配建地下车位,可按本意见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