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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广东在多个领域先行一步。广州“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已运行4个多月

录入近600有“前科”人员 查询近20000人次

来源:羊城晚报     2019年10月23日        版次:A03    作者:董柳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草案新增了许多规定,包括增设了强制报告制度、分级预防理念、防控校园欺凌、入职查询等内容。

  记者对照草案部分新增规定发现,广东在一些领域已“先行一步”。例如,广东多地已建立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一站式”办案机制,避免办案过程中反复询问给被害人带来再次伤害;广东多部门已联合出台了综合治理校园欺凌的实施办法;今年5月底,广州上线了覆盖全市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入职教育相关行业须查无前科,截至今年10月初,该系统共录入信息近600条,查询近2万人次,暂时无人被查出有危害未成年人犯罪而被停止录用。

  如何切断 伸向未成年人的魔爪?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统计,2018年,由广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占所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比例高达45.6%。其中,教育领域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占比近10%,作案人员涉及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师、保安等教职员工和校外教育辅导机构的教职人员。

  一些性侵未成年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身份特殊——比如是学校的教职工或教育培训机构的老师等,而且案发后发现他们并非首次作案,之前还有性侵“前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法院2018年6月判决过一宗案件:2013年至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在广元市利州区两家音乐店内任架子鼓培训老师的身份,诱骗两名均不满10岁的女学生,长期对这两名女学生进行猥亵、奸淫。最终,李某某被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而早在该案案发前,李某某就已经有“前科”——其于2006年10月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广元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为了把有性侵等“前科”的人“隔离”在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特殊行业之外,修订草案提出了用工查询和禁止制度,要求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广东做法

  广州建立信息库 记录近600有“前科”人员

  在建立用工查询和禁止制度方面,广州检察机关走在了前面。

  广州市花都区是广东最早探索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已决案件查询系统”的地区。在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试点的基础上,今年5月30日,广州“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正式上线运行,覆盖全市。

  广州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称,该信息库设于检察机关的内部网络,只有检察机关可以登录,教育部门如需要进行入职前查询,需将名单交由检察机关批量查询。检察机关查询后再将结果告知教育部门。入职前查询的人员范围包括:学校、幼儿园拟招录的校长、教师、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法定代理人、管理人员、教师和职员;教育部门认为需要查询的其他工作人员。

  羊城晚报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截至今年10月初,共四个多月里,该系统共收录了近年来广州全市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和拐卖、拐骗儿童等案件,录入信息近600条(一被告人为一条信息),查询近20000人次,暂时无人被查出有危害未成年人犯罪而被停止录用。

  如何消灭 校园欺凌滋生的“土壤”?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校园欺凌现象虽然一直存在,一些校园欺凌事件甚至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然而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校园欺凌”这一概念。直到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才首次对学生欺凌做出明确界定。

  校园欺凌现象甚至在一些地方较为突出。据《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7)》在对北京中小学校园欺凌调查显示,6.1%的学生几乎每天遭受身体欺凌,11.6%的学生几乎每天都遭受语言欺凌。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广东做法

  去年出台地方性办法

  防控校园欺凌

  田相夏介绍,广东在防治校园欺凌方面走在了前面,去年出台了地方性的防控校园欺凌的实施办法。

  据了解,2018年,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校园欺凌的种类、预防、治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包括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等也属欺凌。该实施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如何避免 对未成年被害人二次伤害?

  一件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发生后,往往先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询问被害人获得的被害人陈述是证据的一种形态。有的办案民警经常多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有的案件中还要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多次身体鉴定,而案件到了检察院、法院,检察官和法官一般也要询问受害人,未成年受害人为此不得不多次回忆受到侵害的过程,而每一次询问都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上的打击。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条款,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案件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次伤害。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修订草案还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联合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对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心理干预、转学安置等综合保护。

  广东做法

  多地实行“一站式”办案

  避免反复询问

  记者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在办理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中,广东检察机关积极构建“一站式”办案救助工作机制,最大限度保护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例如,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一次性全面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并全程录音录像,保证取证合法性的同时避免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卫健、民政、团委、综治委、未保委等多家单位展开积极磋商,已选定部分医院试点建设“一站式”办案区,起草完成《广州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取证(办案)指引》,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在医疗、心理、经济等方面的救助保护。梅州市兴宁、丰顺检察院与当地公安局签订《关于建立办理性侵害案件对未成年被害人等“一站式”取证机制的意见》,有效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再度伤害。

  本版制图:李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