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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记者 侯梦菲 开栏语 今年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1979年12月26日,广东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省人大常委会。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履职,扎实工作,为保障和促进广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即日起,本报特开设专栏对广东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40年来在立法、监督以及代表工作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进行报道,敬请关注。 1980年,制定经济特区条例,为广东省三个经济特区的建立和运作构建了蓝图; 1999年,广东借鉴国外做法,在国内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 2016年,先行先试,广东率先建成全省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 自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以来,地方立法已走过40个年头。40年来,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行探索、勇于创新,从“摸着石头过河”到积极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通过地方立法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广东经验”。 截至今年5月,广东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697件,修改和批准修改地方性法规488件次,废止和批准废止地方性法规211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486件。 立法先行先试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广东的立法工作始终和改革开放相伴相生,并通过地方立法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改革开放初期,广东法制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加快实现“有法可依”是地方立法工作的迫切要求。1979年至1992年期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围绕改革开放大局,制定保障和促进经济特区改革发展的法规约20件,约占同期省人大立法数量的三分之一。此外,还先后制定了入境出境人员管理、企业登记、涉外经济合同、抵押贷款、涉外企业会计、涉外公司破产等方面的法规,解决了改革开放中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妨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上世纪90年代,“春天的故事”持续唱响,广东不断突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立法思想束缚,把立法决策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决策结合起来,大力加强经济立法,不少法治探索领先全国:1993年通过的公司条例,开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先河;1996年通过的专利保护条例,被誉为“专利法规建设的里程碑”;1999年2月,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在全国率先将“立法公开化”写入法规。 进入21世纪后,广东加快了立法“先行一步”的步伐:2001年初,制定了全国第一个由省级人大通过的预算监督法规——《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2004年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面的立法;2005年出台的工资支付条例,率先在全国建立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制度;2011年制定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率先建立激励机制,促进了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出台了一批具有全国首创意义、符合广东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据统计,40年来,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省的地方性法规356件法规,其中先行性、自主性法规134件,约占总数38%。 创新立法机制 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今年10月21日、22日,省人大常委会就《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连开了两场会议:专家论证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参会者既包括立法机关代表、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也有学校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 时至今日,对事关群众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听证论证早已成为立法机关“常规动作”。然而,全国首场立法听证会正是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 1999年9月9日,注定要在广东乃至我国的立法史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当天,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就《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修订举行了国内第一次立法听证会,率先在全国实行开门立法,倾听民意。自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国内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后,这种开门立法的重要形式开始在全国普及。 坚持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就必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在创新立法机制方面,广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此后,广东又通过举办国内首次立法论坛、组建地方立法研究评估和咨询服务基地、建立表决前评估制度、率先对法规草案中分歧意见较大的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等举措,对立法技术和立法程序进行了全新尝试。 此外,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和借助专家学者力量,也是科学立法的重要表现形式。1993年,广东率先开启国内首次委托专家立法;2000年起,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和完善了立法顾问制度,有力地推进了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2018年在全国率先开展立法工作人才评选,为全省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储备,进一步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 立法护航改革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党的十八大以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牢牢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事项开展立法,着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坚持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加强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领域的立法,重点在涉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快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打好三大攻坚战等领域安排立法项目,制定或修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商事登记条例、市场监管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民生立法领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积极回应社会对民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制定社会救助条例、华侨权益保护条例,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尤其是,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全国首部关于铁路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不仅创设了一些符合铁路安全管理实际需要的条款规定,还对火车“霸座”等社会热点问题作了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民众呼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探索中前行,在实践中发展。4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广东展现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新时代新征程,在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道路上,省人大常委会也必将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更多的“广东经验”。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系列报道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