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无语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因心情不佳、情绪激动,一名中年妇女在广州地铁内先后五次寻衅滋事,要么用保温杯砸向他人,要么用U形剪刀刺向他人大腿根部,要么故意撞他人的手,要么用保温杯中的液体泼向他人。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近期以寻衅滋事罪,对该名妇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梁某某,女,1965年出生,广东茂名人,文化程度高中。 经审理查明:2016午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广州地铁六号线横沙站至河沙站的列车上,因心情不佳、情绪激动,遂用随身携带的保温杯砸向被害人黄某1头部,造成黄某1面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梁某某因此事于2017年3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行政拘留期限至2017年4月5日。 2016年12月30日15时许,梁某某在广州地铁六号线横沙站A通道内行走时,因心情不佳、情绪激动,遂用袋子撞被害人钟某的手,导致被害人手机掉落、屏幕破裂。 2017年4月10日12时许,梁某某在广州地铁西朗站至坑口站的列车上,因心情不佳、情绪激动,遂突然将随身携带的保温杯中的液体泼到被害人黄某2颈部,后又纠缠、责问并企图追打被害人,直至被害人报警。 2017年7月16日16时许,梁某某在广州地铁西朗站至坑口站的列车上,因心情不佳、情绪激动,突然无故抓住被害人陈某肩膀并质问对方;被害人因受惊吓而在坑口站下车,梁某某遂跟随下车并继续纠缠被害人,直至被害人报警。 2018年7月16日20时许,梁某某乘坐广州地铁八号线往万胜围方向的列车至沙园站下车时,与正在上车的杨某相撞,因心情不佳、情绪激动,突然用U形剪刀刺向被害人杨某的大腿根部,致使被害人腿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8年7月17日,梁某某被抓获到案。 法院另查明,经鉴定,梁某某在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受审能力。 海珠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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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不好便在地铁内随意伤人
五次寻衅滋事 阿姨获刑一年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1月07日
版次:A08
栏目:今日·广州
作者: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