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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回应网友疑问,列出相关法律依据,表示该条规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据了解,2月1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四条特别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临时征用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并依法予以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临时征用是否合法?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相关法律依据说明表示,临时征用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决定第四条内容与上述上位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没有违反上位法。 另外,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地人大常委会近期作出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定,都有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