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办法”,城乡建设在规划编制和选址时,应当采取措施避让古树名木。确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无法避让古树名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迁移申请。“迁移申请”必须包括:5年内养护管理措施、落实迁移古树名木的费用以及5年以内的养护费用等。 主管部门收到“迁移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在专家论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同意迁移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同意迁移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古树名木迁移和迁移后5年内的养护,应当委托具备树木迁移及养护工程专业条件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费用由申请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