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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它一般是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在今年的就业形势下,安置公益性岗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由于具有“兜底”性质,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对象和待遇都是有明确限定的。根据意见稿,它招聘的对象应是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而待遇方面,则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社保个人缴费补贴。虽然它的工资和社保标准较正常的市场化岗位要低,但对就业困难人员却能够起到托底作用,同时也有利于避免过度竞争的现象。 当然,结合现实来看,要使得公益岗位对就业的促进作用最大化,一些细节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招聘中的公平问题就非常重要。像此前个别地方公益岗位以月薪2500元定向招研究生的现象就曾引发争议。这不仅是指其高学历要求是否恰当,也让人怀疑背后是否存在“萝卜招聘”的嫌疑。毕竟,多数公益性岗位,虽然工资和待遇保障相对较低,但由于它一般是带有公共管理性质的服务岗位,也很可能成为一些人谋求“转正”进入“体制内”的一块跳板。 这次意见稿还明确,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也就是说,理论上,广州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也是有机会“转正”的。那对此,自然更要把“公开、公正、公平”的招聘原则落到实处。 另外,对于申请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也应该有必要的资格筛查。就各地的实践来看,关于公益岗员工与“正式工”在工作量和待遇方面差别过于悬殊的“吐槽”一直存在。这里面不排除一部分工作强度并不大、或者说既有员工并不少的单位,借公益性岗位之名而为正式工谋“福利”,将大量的工作推给公益岗位人员。如此一来,不仅人为加剧了公益岗位人员的负担,也容易制造 “人浮于事”的弊端。因此,到底哪些单位可以设置公益岗位,设置多少,都应该有科学的评估,做到公益岗位增设数量与服务效率保障的平衡。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还明确了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鼓励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目前不少地方的公益性岗位实质变成了“永久性”岗位,一些人甚至一待就是十年以上。这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和过渡特征,也不利于让其公益红利惠及更多人。因此,落实公益性岗位的退出机制颇有必要。当然,意见稿也同时明确了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这能够为退出机制的落实提供配套支撑。 在新的就业现实下,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也是“保就业”的重要一环。但是,社会对于公益性岗位的需要越强,越要在招聘、待遇、退出机制等每个环节做到最好,方能真正将这项政策的红利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