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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权益保护备受关注,有代表委员建议,设立涉性侵害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明确用人单位招工时负有审查筛选义务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6月06日        版次:A04G    栏目:    作者:付怡

    

  今年广州两会,青少年权益保护问题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话题。市人大代表雷建威和市政协委员郑子殷都建议,广州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建立从业限制制度。

  

  缺乏相关配套措施难以有效预防再犯 

  

  我国2015年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了“一号检察建议书”,分析了办理的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

  郑子殷认为,虽然《刑法》规定了从业禁止、禁止令等制度,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也有关于从业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措施,普遍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无法有效预防犯罪。

  郑子殷了解到,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升,2018年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教育领域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案件占比接近10%,作案人员涉及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师、保安等教职员工和校外教育辅导机构的教职人员。相当数量的案件犯罪时间长、侵害次数多,一案侵犯多名学生,犯罪情节恶劣。

  

  建议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

  

  雷建威和郑子殷均建议,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

  郑子殷表示:“这一制度是指本市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不予录用。”

  郑子殷建议,该制度首先要明确适用范围,在兼顾违法犯罪人员的就业权前提下,将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纳入管理范畴;其次要明确适用对象,除了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等工作人员外,还应当包括保安、门卫、校车司机等虽不具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三要明确适用后果,明确上述从业人员在实施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不被录用;四要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上述领域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过程中负有审查和筛选义务,应当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核实;五要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依职权对用人单位落实从业限制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对拒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刑事处罚。

  羊城晚报记者 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