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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风险大 企业负责人获刑受罚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6月12日        版次:A06G    栏目:    作者:景瑾瑾、张剑锋

  近日,佛山市税务局联合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成功查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最终,该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根据前期线索,佛山市顺德区×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佛山市税警联合检查组调取企业账册资料、银行账户和原负责人邹某的私人账户,进行深入检查,并对相关人员开展刑事讯问和调查取证。

  检查发现,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公司于2012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向佛山两家贸易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81份,最终虚抵进项税额近110万元,列支成本647万元。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原负责人邹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佛山市税务局对×公司处以补缴税费共285万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案件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本案件中,无论是开具方还是接收方,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特别是X公司,在利益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结果付出了沉重代价。

  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要认清虚开发票的严重后果,做到不越雷池、不踩红线。一旦触碰法律的“高压线”,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景瑾瑾 张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