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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管理条例来了!建立农险经营退出机制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6月16日        版次:A13    栏目:    作者:程行欢

  羊城晚报讯  记者程行欢报道:日前,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针对行业反映较为集中的农险市场准入问题,按照依法合规、提高标准、放管结合、动态监管的原则,建立完善全流程的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体系。

  《通知》推出的一个背景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农业保险分散机制不完善,为弥补单个公司资本实力和农险经营经验不足,部分地区组成农业保险共保体,通过“抱团取暖”的方式应对大灾风险。从整体看,农业保险共保模式在提升经营稳定性、防范大灾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阻碍竞争、抑制创新以及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的公司“搭顺风车”等问题。

  据了解,《通知》共计19条,主要内容有明确农险业务经营条件;提高农险业务经营标准;建立完善退出机制。此外,《通知》还建立了农险经营综合考评机制,对保险机构农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评估。

  在退出机制上,《通知》主要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一方面,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应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另一方面,《通知》规定,对于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此外,《通知》还建立了农险经营综合考评机制,对保险机构农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考评,评估结果将作为农险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此外,考虑到《通知》从依法合规、风险管控能力、农险服务能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农险经营标准,且各地农险招投标周期有差异等实际,《通知》规定,对于此前已获得农业保险经营资格或开展农险共保业务、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通知》规定了两年的调整过渡期,给予保险机构较为充裕的缓冲调整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