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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迷药、下迷药行为 应当如何定性?

来源:羊城晚报     2020年07月21日        版次:A03G    栏目:解析    作者:

  “今年6月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制造迷药行为进行了规制。”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受访时说,目前,与制造迷药最相关的罪名是刑法中的生产假药罪: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对于生产迷幻药等精神类药物的,只能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行为人给他人下迷药的行为定性问题,彭新林说,刑法定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给人下迷药后作案,有的被认定为强奸罪,有的被认定为盗窃罪或者其他罪名。所以,给人下迷药的行为应当结合涉案事实,在事实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权衡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