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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在不少国家都是犯罪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4月08日        版次:A03    栏目:他山之石    作者:董柳

  教职工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实际是一种特定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在法律中明确禁止教职工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甚至将教职工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规定为犯罪。

  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刑法第180条规定,与被保护人发生性行为构成犯罪,“与受自己教育、抚养或监护的未满18岁的人发生性行为的,可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意大利刑法典专门规定了滥用信任关系犯罪——(被害人)不满16岁,犯罪人是该未成年人的直系尊亲属、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由于照顾、教育、培养、监护、看管等原因而受托照管未成年人或与其有共同生活关系的其他人。

  普通法系国家中,英国2003年《性犯罪法》规定:滥用信任关系与18岁以下的人发生性行为要处5年以下监禁刑。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了三个年龄节点——10岁、16岁和21岁:与不满10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属一级重罪,没有任何辩护理由,最高可处死刑;与10-16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是二级重罪,唯一的辩护理由是确实不知对方是该年龄段的少女;被害人不满21岁,而行为人是对方的监护人或对其福利负有通常的监督职责之人,构成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罗翔曾指出,当双方具有特定的关系——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教师和学生或者医护人员和病人时,这种所谓的性同意是无效的。“法律虽然没法改变人心,但至少应该有所作为,对于严重的不道德行为,法律应该加以惩治。”   (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