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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

43人因酒后骑电动车被查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4月20日        版次:A08G    栏目:    作者:周哲、钟显强

    

  羊城晚报讯 记者周哲、通讯员钟显强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里的车不单指汽车、摩托车,也包括电动自行车。近日,佛山南海交警查获两名酒后驾驶男子,经询问,两人均以为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是不会被查的。据统计,自去年8月《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实施以来,南海已有43人因酒后骑电动自行车被查。

  4月13日下午,佛山南海交警大队和顺中队在辖区和顺大道设置执勤点查纠交通违法。约16时30分许,罗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进入执勤点路段,民警发现其身上散发着一股浓烈的酒味,随即对其进行检查,当罗某配合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结果显示为110mg/100ml,已经是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4月12日晚上10时许,家住大沥的大货车司机何某接到了工友电话,称当晚一班工友在罗村下柏某大排档为一位老师傅庆祝生日。何某想到自己平时在工作中经常得到这位老师傅的指点教导,理应到场祝贺,便答应了工友参加。

  知道聚餐免不了要喝点酒,何某特意找了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前往,席间何某约喝了两瓶啤酒。到凌晨时分聚餐结束后,何某驾车回去大沥的住处,当行驶到机场路时,正在该路段开展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的罗村中队民警依法对其进行检查,酒精呼气检测显示其涉嫌醉驾。后经抽血检验,何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相关车辆鉴定机构对何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确定该车已经超标,属于二轮轻便摩托车,而他驾驶证的准驾车型是B2大型货车,未取得摩托车的驾驶准驾资格。

  警方提醒,根据202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在道路上禁止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