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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利用境外资金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08月19日        版次:A07    栏目:    作者:谢颖

  羊城晚报讯 记者谢颖报道: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金融工作局近日印发《东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在东莞正式落地。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是指由境外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在境内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投资的重要渠道。《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在东莞集聚,利用境外资金促进东莞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暂行办法》一是放宽准入门槛条件,除应符合国家外商投资和私募基金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要求,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不额外设定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限制;二是拓展投资范围,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许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范围和标的,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权及上市公司定增、协议转让等一级半市场交易等,并且允许以FOF(母基金)模式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三是采取灵活的组织架构,除传统的“外资管外资”模式外,允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即允许“外资管内资”和“内资管外资”模式。

  对落户东莞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同等享受东莞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政策,其中,对落户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自用办公用房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