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戴曼曼 薛仁政 11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发布会,正式就《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发布解读。《暂行办法》的发布意味着,继深圳之后,广东全省范围内均可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QDLP试点),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广东也成为全国首个下放审批权限给地市区金融监管部门的省份。 试点企业注册资本 不低于1000万元 继深圳2014年获批试点后,广东省一直在积极争取扩大QDLP试点。2021年2月,广东省政府正式发函国家外汇管理局,商请支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1年3月批复同意广东省开展试点,给予广东省50亿美元试点额度。 据悉,《暂行办法》共分为十一章、51条具体细则,除了总则、监督管理、附则外,主要提出了试点基金管理企业、试点基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等市场主体的条件,并明确了试点申请、购付汇及对外投资流程、基金管理、企业额度和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流程性规定。 《暂行办法》指出,试点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或契约制基金等组织形式,但应满足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投资标的包括境外非上市股权和债权、境外证券市场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业务。 对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将其分为内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境外自然人或机构等参与投资设立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两类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均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此外,还应具备至少1名五年以上以及2名三年以上境外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 同时,《暂行办法》明确了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为有效防范风险,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要求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机构投资者、境内自然人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标准: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同时投资单只试点基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等。 率先把审批权限 下放至相关地市区 值得留意的是,广东省是全国首个将审批权限下放给相关地市区金融监管部门的省份。目前,广东省私募基金管理企业主要集中于广州、深圳、珠海、横琴合作区等地。 对于为何要将QDLP审批权限下放,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童士清表示,这是顺应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据悉,除深圳外,广东现有的符合QDLP试点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90%都在广州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将审批权限下放,将使企业的申请流程大大缩短,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童士清表示,此次审批权下放将有利于发挥广州、深圳“双城联动”效应,提升中心城市金融发展能级。同时,也是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澳门产业适度多元发展的重要举措。 童士清表示,这些地区的金融监管队伍相对较强,具备监管的人才和力量。审批权限的下放,也意味着责任的下放,三地要压实属地责任,加快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加强日常监管。 知多D 什么是QDLP试点? QDLP试点即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是指允许通过设立私募基金的方式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海外市场。 QDLP试点相对于传统的对外投资方式,如ODI(对外直接投资)、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在主体和投资范围层面进一步全面放开,投资运作主体以私募型机构为主,投资范围既包括一级市场,也包括二级市场,投资方式更为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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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发布
QDLP试点从深圳扩容至全省
来源:羊城晚报
2021年11月03日
版次:A04
栏目:
作者:戴曼曼、薛仁政